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票据法案例2009年1月10日,宁波天天公司与宁波万事通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之后,天天公司签发了万事通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2009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宁波华茂集团以及某实验小学为该汇票进行担保,没有写明担保日期。付款人为宁波银行,但没有记载付款地。2009年2月10日万事通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王某,王某于2009年2月20日把汇票交与宁波银行进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王某持汇票要求宁波银行付款,宁波银行以天天公司在银行缺乏资金为由拒付。王某要求华茂集团付款时,华茂集团称王某应该先找天天公司,天天公司不付款后华茂集团才承担付款义务。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什么是票据关系?票据关系包括哪些? 什么是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之间的关系? 什么是汇票?汇票的记载事项包括哪些?票据记载事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该票据没有记载付款地,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假如该汇票没有记载到期日,又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2)宁波银行和华茂公司的抗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