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城投公有物业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廉洁建设,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资产交易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投公共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同意运营、管理的资产范围内的可租赁资产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竞价交易的资产。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公司拥有、管理、使用的房产、土地及其附属的设施、相关场地,类型包括办公用房、写字楼、商铺、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及场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停车场(库)、临时建筑、闲置用地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有物业租赁是指由清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清远市城投公共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将本单位或本公司拥有、管理、使用的物业部分或全部提供给其他自然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单位支付租金等费用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物业返还出租单位的行为。 第二章 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