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及请假制度管理,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辽宁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的探亲假、事假、病假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章 探亲假第一条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或不能重复享受探亲假:(一)学徒、见习人员、试用期未满的人员。(二)夫妻双方在当年已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另一方不再享受对配偶的探亲假。(三)教职工的父母与教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在探望配偶的同时也可探望父母的,不再享受对父母的探亲假。 (四)教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再享受对父母的探亲假。(五)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并休产假,当年不再享受对配偶的探亲假。(六)其他不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的人员。第二条 探亲假的期限(一)教职工在国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