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统筹安排。第三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对校内外开放,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第四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或成套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计算机软件)以及国家规定统管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资产处处长和校级平台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包括“985/211工程”办公室、科技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学科专家等。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购前论证、购后评价及运行管理机制进行决策、咨询和评议。主要职责包括:(一)指导全校范围内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