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第四条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遵循企业负责、行业指导、部门监管、政府推动的原则。第五条 工贸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监督、指导工作。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七条 工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