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