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案例一1997年12月,甲银行与幸福集团公司签订两份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银行向幸福集团公司提供2000万元贷款,由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另一份合同约定甲银行向幸福集团公司提供2200万元贷款,由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该市工商局为上述贷款办理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此后,因幸福集团到期不能还款,甲银行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幸福集团公司还款,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幸福集团公司是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曾向甲银行出具董事会同意抵押、担保意见书,承诺按抵押和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幸福实业股份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职权部分载明: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分析:1、本案法律关系(1)甲银行与幸福集团公司的贷款关系(2)甲银行与幸福实业股份公司的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关系2、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性分析(贷款关系略)主体是否合格:本案涉及上市公司为其股东担保的问题,这一问题产生于公司法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