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昌都地区教育系统教职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地区各级学校(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管理,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管理规定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区教育局(体育局)是昌都地区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调配与交流、编制管理及教师培训等工作。各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在地区教育局(体育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县教职工的统一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地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所辖的幼儿园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的管理。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地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教师的录用与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