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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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研究生出国包括国家公派研究生、单位公派联合培养、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访学以及自费出国留学、探亲、旅游等类别。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与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现对研究生出国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章 单位公派联合培养及出国交换学习第一条 为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科学研究与中外交流,学校鼓励对研究生实行国内外联合培养。第二条 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或出国交换学习,一般在第三和第四学期(即基本完成课程学习计划之后)进行。在国外学习时间不得超过 1 年,到期按时返校,完成全部学业,申请论文答辩。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充分征求导师及院系主管

2、领导意见,确保能够在我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方可申请联合培养或学习交流。第三条 在学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或出国交换学习,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本人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综合处审核。报送材料时,应附有对方单位(或导师)的邀请信,其中应说明研究生出国的联合培养计划、往返时间、经济资助情况等。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还须先提交本人学业进展情况(包括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实习等方面的修读情况,如学分未修满,需对未修满学分如何补修进行说明)的说明,经由导师、院系批准后,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到综合处办理申请出国

3、手续。2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出国接受联合培养或出国交换学习的研究生,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出国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含奖学金和公费医疗) 。研究生应于联合培养期满后按期返校,并在返校后一周内到研究生院综合处报到;若期满未归,按自动退学处理;若未按期到研究生院综合处报到,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研究生,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条 定向或委培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或出国交换学习,应首先到定向或委托单位开具同意出国的函(内容应包括出国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等) ,然后按上述程序办理。第五条 对出国接受联合培养或出国交换学习的研究生,不办理学历证明,不协助办理

4、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需办理退学等手续。第二章 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和博士生短期学术研究第六条 为扩大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研究生的视野,学校鼓励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和进行短期学术研究。研究生出国,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出国的研究生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综合处审核。如参加学术会议,报送材料中应附有会议邀请信及本人被会议接受的学术报告复印件。邀请信应当说明会议内容、往返时间、经济资助情况等。2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出国的研究生应按期返校,并在返校后一周内到研究生院综合处报到;若到期未归,按

5、退学处理;若未按期到研究生院综合处报到,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研究生,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 定向或委培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应首先到定向或委托单位开具同意出国的函(内容应包括出国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 ,然后按上述程序办理。第八条 对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的研究生,不办理学历证明,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第三章 应届毕业生出国第九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毕业前可在学校办理毕业后出国留学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年4 月 1 日7 月 1 日,过期不再办理。第十条 申请毕业后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应由本人填写应届毕业研究生出国留学申请表 ,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

6、导同意后,连同国外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报研究生院综合处审核。第十一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毕业后出国留学,其户籍、档案应按学校户籍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在离校前办理转存手续。第十二条 定向或委培研究生毕业后出国留学,到定向或委托单位申请办理出国手续。第十三条 一般不受理非应届毕业生出国留学申请。如因特殊情况在学习期间申请出国留学,应按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学位后出国做博士后研究,参照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第四章 出国探亲、旅游及其他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含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仅限探望直系亲属,即配偶、子女、父母

7、、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出国旅游,应由本人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综合处审核。第十六条 被批准出国探亲或旅游的研究生,探亲或旅游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并在返校后一周内到研究生院综合处报到;若到期未归,按自动退学处理;若未按期到研究生院综合处报到,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研究生,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对出国探亲或旅游的研究生,不办理学历证明,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第十八条 学校不受理研究生毕业后的出国申请,凡由于其他原因申请毕业后出国的,一律回其生源所在地或所派遣单位办理。第五章 国

8、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第十九条 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教外厅20071 号) 、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教外留200746号)及北京师范大学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办法等专项文件执行。第六章 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访学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访学项目的实施办法参照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师研200905 号文件)及具体的实施细则执行。第七章 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公派汉语教师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赴境外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或公派汉语教师,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赴境外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公派汉语教师选派办法执行。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出国期间发生人身安全等意外事故,概由本人负责。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赴港澳台地区学习、旅游、探亲等,参照本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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