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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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估价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不动产估价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估价机构服务质量,促进不动产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估价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是取得合法房地产(土地)评估资质,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不动产估价服务活动的估价机构,依法向委托方提供不动产估价服务时,应按照本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第三条 估价服务应该遵循公平公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以下简

2、称“收费标准”)收费。第四条 估价机构在实行不动产估价服务收费时,可根据本规定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能够采用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估价服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相应计件收费方式收费。对于难以套用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估价服务和估价相关服务,应当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第五条 估价机构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时,可按照收费标准的计时收费标准为基础,根据估价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具体收费:1、估价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2、估价机构的综合实力和社会信誉;3、估价人员的技术级别和专业能力;4、估价人员操作类似估价项目的实践经验;5、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3、。第六条 估价机构在提供不动产估价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查档费用等,委托方应另行付费,具体数额原则上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2算,可包干或实报实销。第七条 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估价信息系统备案的不动产估价服务项目,应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范收费行为。第八条 估价机构向委托方收取不动产估价服务费用,应向委托方出具合法票据。估价人员不得私自收费。第九条 估价机构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制定的收费标准,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估价信息系统备案的不动产估价项目,备案时需提供合同和收费票据复印件或影印件。第十

4、一条 估价机构有以下估价收费行为,由不动产估价行业协会给予相应的惩戒和处罚:1、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收费的,包括超出浮动范围收费、自立名目乱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服务范围收费等; 2、以各种佣金、回扣、简化估价程序等形式变相降低估价收费的;3、擅自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收费标准的;4、收取服务费用不提供合法票据的;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估价收费行为。第十二条 因估价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估价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不动产估价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提供技术鉴定,以及技术咨询、支持、援助等专

5、业服务的,优先适用本规定计时收费标准。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序号 项目 收费标准一、 计件收费标准评 估 总 值 ( 万 元 ) 100001 以房产评估为主的估价差额定率 5 2.5 1.5 0.8 0.4 0.2 0.1评 估 总 值 ( 万 元 ) 100002 以土地评估为主的估价差额定率 4 3 2 1.5 0.8 0.4 0.1城 镇 面 积 5 平方公里以下 5-20 平方公里 20-50 平方公里 50 平方公里以上3 城镇基准地价的估价收 费 标 准 范 围 4-8 万元

6、 8-12 万元 12-20 万元 20-40 万元评 估 总 值 ( 万 元 ) 10-50 51-100 101-200 201-500 501-1000 10004 司法鉴定类不动产估价差额定率 1% 0.8% 0.6% 0.4% 0.2% 0.1%项目细分类 投资估算额 0.3 亿元以下 0.3-1 亿 1-5 亿元 5-10 亿元 10-50亿 元 50亿 元 以 上编 制 项 目 建 议 书 1.5-4.8 万 4.811.2 万 11.229.6 万 29.644 万 4480 万 80100 万编 制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3.0-9.6 万 9.622.4 万 22.4

7、60 万 6088 万 88160 万 160200 万评 估 项 目 建 议 书 1.5-3.2 万 3.26.4 万 6.49.6 万 9.612 万 1213.6 万 13.616 万5可行性研究类估价评 估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收费范围(元)1.5-4 万 48 万 812 万 1216 万 1620 万 2028 万房 屋 装 修 装 饰 类 清 点 丈 量 10 元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 构 附 着 物 按 评 估 面 积 计 )。前期咨询 收费参照第 5 项“编制项目建议书”标准。征收顾问 按被征收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差额分档累进递减原则计算: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

8、方米以下的,12 元/平方米;10 万至 20 万平方米的,10 元/平方米;20 万至 30 万平方米的,8 元/平方米;30 万平方米以上的,5 元/平方米。苗木清点 按照清点图斑面积计算:600-900 元/亩。6估价相关服务 征收补偿类谈判服务 按照谈判涉及补偿评估面积计算,单套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144 平方米的按 200350 元/平方米计,其他按 80-200 元/平方米计,单套收费低于 2 万元的按 2 万元计算。二、 计时收费标准估价人员级别 估价师助理 注册估价师 股东、项目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首席估价师计时收费标准 400-600 元/人小时 800-1000 元/人小时

9、 1200-1400 元/人小时 1800-2000 元/人小时三、说明1. 部分估价项目对应收费标准的适用性说明:(1)以房产(含房地合一)为主的估价服务和以土地为主的估价服务,分别适用本收费标准第一条第 1 款和第一条第 2 款。但估价目的为司法鉴定的除外。(2)城镇基准地价的估价,适用本收费标准第一条第 3 款。(3)估价目的为司法鉴定的房产(含房地合一)或土地估价服务,均适用本收费标准第一条第 4 款。(4)可套用计件收费方式收费,但收费明显低于其合理的实际工作成本的估价服务、估价相关服务,亦适用计时收费方式收费。2. 上浮幅度:上浮幅度不超过 30%。3. 下浮幅度或最低收费:(1)

10、征收补偿类、城市更新类、司法鉴定类估价服务收费一律不下浮。其中,征收补偿类估价收费不低于补偿总额的千分之六;城市更新市场地价评估项目收费低于 10 万元的,按 10 万收取。(2)估价目的为抵押贷款类(不含个人住宅抵押类)的估价服务收费下浮幅度不超过 30%。个人住宅抵押类中,个人普通住宅单套评估收费不低于 800 元,个人非普通住宅单套评估收费不低于评估总值的万分之三。(3)其他类估价收费下浮不超过 30%。除个人住宅抵押类的估价服务外,单宗估价服务收费低于 2000 元的,按每宗 2000 元收取。4. 其他:征收补偿类估价相关服务中的“前期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调查、项目经济测算、编制土地整备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补偿方案及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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