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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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维护研究生部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依据教育法 、 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 21 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研究生部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追求真理、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 参加研究生部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研究生部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研究院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 申请助学金;(四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

3、获得公正评价,按照研究生部的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 对研究生部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研究生部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上述权利的享有必须依赖于研究生的学籍,一旦研究生失去学籍或学籍终止,即不再享有除第( 五) 和(六)项之外的上述权利。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需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 遵守研究生部和所在培养单位的管理制度;(三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 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 遵

4、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注册与学籍第六条 学籍是研究生的一种法律身份与资格,是研究生与研究生部正式建立“接受教育服务和管理”与“提供教育服务和管理”这一契约关系的必要条件,是研究生依法利用研究生部资源进行学习和相关活动并履行相关义务的基本依据。被研究院录取的研究生,通过注册审核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研究院研究生学籍。第七条 研究生的学籍能否延续取决于研究生能否通过下一次的注册审核。除因退学等原因导致学籍终止之外,通过注册审核的非毕业班研究生,其学籍有效期限截止到下学期开学之前;通过注册审核的毕业班研

5、究生,其学籍有效期限截止到研究生部规定的毕业期限。第八条 新生凭研究院研究生部录取通知书,按研究生部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研究生部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未请假者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 不能如期完成注册的新生,可向研究生部申请暂缓注册。获准暂缓注册的新生( 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应按约定期限完成注册,逾期仍未完成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未在研究生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注册,又不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3第十条 对注册的新生,研究生部在其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6、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 。复查不合格者,由研究生部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必须在研究院卫生所或研究院所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 进行。第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研究院卫生所或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新生开学后5 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由研究院卫生所或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研究生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7、。第十二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对已经取得学籍者,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规定到学籍管理部门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研究生部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申请暂缓注册。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 ;获准暂缓注册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 。未能按期注册又不申请暂缓注册、或虽有申请但未获批准,以及超过暂缓注册期限仍未完成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本条不适用于新生的入学注册。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8、装警察部队) ,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籍入伍手续。在其退役后一年内可申请恢复学籍,参照第二十三条关于复学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办理保籍入伍手续者,应办理退学手续,但退役后研究生部不再为其恢复学籍。第二节 纪律、考勤与考核第十五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研究生部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离校时,应事先请假。因事请假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不得超过四周。事假一周以内、病假两周以内由研究生部4批准;事假一周以上、病假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部主管领

9、导批准。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研究生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第十九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由研究生部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等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经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部审查,研究生部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给予重修机会。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由个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委培、定向研究生需所在培养单位或定向单位签署意见),研究生部主管领导签署

10、意见,经研究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备案。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研究生因病休学,其医疗费用按研究生部相关规定处理;因其他原因休学,费用自理。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之前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研究生部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经研究生部复查合格的,可办理复学或休学手续。第二十四条 根据研究院卫生所或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此研究生应当休学的,研究生部可以要求此研究生休学。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五条

11、研究生部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如因所修专业有所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所在培养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专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研究所审查同意,研究生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研究生部根据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其所修学科、专业。5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之后,必须按调换之后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定培养计划。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变更培养单位:(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12、三) 应予退学的;(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五节 退学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 经考核,研究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科、专业及研究生部规定的培养要求者。(二) 休学期满,在研究生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者;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虽申请继续休学但未能获得批准者。(三) 经研究院卫生所或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研究生部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 超过研究生部规定期限而无正当事由的。(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管理室提出,研究生部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

13、研究生管理室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研究生部报北京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研究生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一) 研究生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研究生部规定的教学活动,在研究生部做出退学之前,仍未返校;6(二) 被退学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三) 休学期满,在研究生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

14、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办理。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四条 学制一般为三年,研究生应在研究生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全部学业。硕士研究生根据情况可提前一年毕业,具体根据关于硕士、博士毕业生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执行。毕业年限:硕士研究生可延长至四年毕业,博士研究生视情况可延长至五年毕业。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研究生部规定年限内,按照研究生部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研究生部规定年限内,按照研究生部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各项培

15、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建议,研究生可在结业离校半年之后至一年以内,回校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研究生部规定年限内,按照研究生部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但未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或未进行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课程结业并发给课程结业证书。对课程结业的硕士研究生,在课程结业离校两年以内,能够完成毕业(学位)论文者,可在离校前向研究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研究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后,可在结

16、业离校一年之后至两年以内,申请回校进行一次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对课程结业的博士研究生,在课程结业离校三年以内,能够完成毕业(学位)论文者,可在离校前向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后,可在结业离校两年之后至三年以内,申请回校进行一次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7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到研究生部规定的修业年限时,未能按照研究生部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学满一年以上者,准予肄业并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对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动

17、退学者除外),本条同样适用。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研究生部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研究生部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自动退学者,一般不发给任何证书。第四十条 研究生部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委注册,并由北京市教委备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由结业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提前

18、完成学业,可以根据研究生部的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原定的修业年限完成学业者,可以根据研究生部的有关规定申请延期毕业。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部及所在培养单位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研究生部的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研究生

19、部或所在培养单位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8按研究生部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部批准。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研究生部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研究生部的领导和管理。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研究生部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四十九条 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研究

20、生部及所在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第五十条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研究生部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研究生部制定的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五十三条 对于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包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第五十四条 对于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第

21、五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警告;(二 ) 严重警告;(三 ) 记过;(四 ) 留校察看;(五 ) 开除学籍。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研究生部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研究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研究生部主管领导研究决定。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9(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

22、 违反研究生部规定,严重影响研究生部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 屡次违反研究生部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研究生部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研究生部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研究生部负责人、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研究生部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决定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

23、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委备案。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研究生部重新研究决定。第六十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研究生部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研究生部或北京市教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部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研究生部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研究生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研究生部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 对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10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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