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CSCR-2016-07004长沙市公安局文件长公通 201671 号关于印发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部委、支队、警校、分区县市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 12 号)、 湖南省常住 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公发 201618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5 31 号)等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局之前制定的相
2、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长沙市公安局2016 年 5 月 31 日2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沙市公安局二一六年五月目 录3一、印发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6二、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8(一)适用范围和登记原则 8(二)立户、分户登记 81家庭户立户82家庭户分户93集体户立户 11(三)出生登记12(四)死亡登记20(五)户口迁入登记211夫妻投靠落户 21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223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234长株潭地区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245离婚回原籍落户 256收养落户 26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3、 278家属随军落户 29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3010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3111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3312务工人员落户3413购房落户37414投资兴办企业落户3815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4016高校职院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4117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4618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4819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5020刑释人员落户5221出国(境)人员回国(入境)落户5522其他回原籍落户64(六)户口迁出及注销登记66(七)登记项目变更更正701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702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723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754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765身份号码变
4、更、更正登记 776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79(八)户口补登801从未登记过户口的人员 802依法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82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834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845原已登记户口现没有户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 85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过期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8857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的无户口人员 918其他无户口人员 92(九)户口恢复941迁出恢复 942删除(注销)恢复 953死亡恢复 98(十)其他需补充明确的事项99(十一)注释 101(十二)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102(十三)附则 104三、长沙市公安局户口登记相关文书样本 1061非婚生育说明1072确认民族
5、成份申请书1083限期注销户口通知书1094婚姻状况声明1105授权委托书1116同意接受亲友(租户)落户的意见书1127未成年人更名申请书1138询问笔录(未满 3 周岁婴幼儿补登户口专用)114四、长沙市公安局户口登记申请表样本 1161长沙市公安局立、分户登记申请表1162长沙市公安局出生登记申请表1183长沙市公安局户口迁出、注销申请表1204长沙市公安局户口迁入申请表(一)12165长沙市公安局户口迁入申请表(二)1236长沙市公安局军人、回国人员户口登记申请表1257长沙市公安局刑释人员户口登记申请表1278长沙市公安局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申请表1299长沙市公安局公民辅项信息变
6、更、更正申请表13210长沙市公安局户口补登申请表 13311长沙市公安局户口恢复申请表 136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7一、适用范围和登记原则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户口。公民应当依法依规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 ),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户口。(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三)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由具有户口登记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二、立户、分户登记户口登记以“户”
7、为单 位。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一)家庭户立户登记条件一、符合我市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产管理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二、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8主。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申报材料、 申请表;、 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恢复等落户业务时同时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批准材料,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恢复等相应规定);、 以下凭证材料之一:1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2公有
8、房屋租赁使用凭证材料;3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材料;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材料。申 请 人 由申请立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办理机关 拟立户地所属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 1 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家庭户分户登记条件一、户内成年人因分家或达到适婚年龄后发生婚姻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办理分户手续:登记条件 1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公房租赁9契约分户手续;2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协议离婚当事人或经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当事
9、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3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村(居)委会证明分户人员确实在此居住且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或者分户人员已申请到新的宅基地或建房许可。二、户内夫妻之间,一般不得分户。申报材料一、申请表;二、居民户口簿;三、以下凭证材料之一:1分家协议书或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分家(婚姻)变化凭证材料;2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判决书、公证书等凭证材料;3对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提交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交村(居)委会证明,或者新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建设许可证。申 请 人 由申请分户人本人
10、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办理机关 拟分户地所属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10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 1 个工作日内办结。(三)集体户立户登记条件一、在本单位工作生活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人数较多,且拥有本单位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寺庙、宫观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二、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我市落户条件,但没有条件立为家庭户,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申报材料一、申请表;二、单位书面申请;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该单位设立的批文;四、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或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五、单位负责人及户口专办员的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