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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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2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起草了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并 拟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外发布实施。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 )是指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 联交所” )允许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并取得对方交易所交易参与人(参与者)资格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

2、两部分。上交所和联交所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携手共建沪港通,是借鉴国际上交易所之间互联互通模式,进一步促进中国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的积极尝试。沪港通的推出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 A 股市 场投资者结构,为 A股市场的持续发展注入新活力,同时也有利于内地投资者投资香港市场, 进行跨境资产配置。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发布联合公告,决定原则批准上交所、联交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共同开展沪港通。 联合公告对沪港通的积极意义、制度要点、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等问题作了基本阐释,并要求两地交易所制定相2应的业务规则。二、起草原则(一)与有关规定和合

3、作协议分工协调、各有侧重细则的制定与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沪港通业务合作协议保持一致并各有分工。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为开展沪港通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依据,沪港通业务合作协议将明确沪港通业务合作各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细则是上交所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细化和落实,并将合作协议的有关内容转化为上交所业务规则。(二)突出特别性、注重操作性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业务规则、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是上交所的基本职能。 细则正是基于这一规定,针对沪港通制定的专门业务规范。 细则起草中充分考虑了沪港通两个业务方向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对诸如股票范围、 额度控制等事项进行了相应的安排,并注重具体的可

4、操作性。(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相结合联合公告明确了沪港通业务规则的适用原则,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将继续受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的监管。 细则根据这一属地原则,对 沪股通和港股通两个方向业务规则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安排。沪股通业务主要适用交易发生地的上交所规则,港股通业务主要适用交易发生地的联交所业务规则。同时,考虑到沪港通业务主体及其行为事实上跨越两个司法区域,基于属人原则,上交所保留了对会员及其客户参与港股通业务的自律管理权。三、主要内容3(一)总则主要对沪港通的一些原则性问题进行规定,包括细则制定依据、沪港通业务规则的适用以及上交所自律管理等内容。

5、(二)沪股通股票交易1.规定了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须申请取得上交所非会员交易参与人资格、申请文件要求,以及其相关义务与责任,例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联交所参与者的准入条件、配合上交所对沪股通股票交易的监管、向上交所报告与其经营相关的重大事项等。2.规定了沪股通标的股票的范围、调入调出规则。标的股票范围与联合公告一致;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相关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ST、 *ST)及撤 销风险警示等情形下,对标的股票予以调整;对被调出的股票,投资者只能卖出、不得买入。3.规定了沪股通股票交易特别的制度安排。例如,交易方式限于竞价交易,暂不支持大宗交易;订单类型限于限价委托等,这些与现有的

6、 A 股交易有所不同。其他多数交易事项,原则上仍然适用上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4.规定了沪股通的额度控制。明确沪股通额度使用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监控,并规定了额度计算公式、达到每日额度及总额度时限制买入和恢复买入机制等。5.规定了沪股通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限制。该规定是对现有的QFII 和 RQFII 持股比例限制 规则的移植,并做了参照适用的援引性规定,明确了合并计算、平仓通知和措施等,与现有规定基本一致。(三)港股通股票交易1.规定了上交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条件、相关义务与责4任。在条件方面,主要是要符合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规定的技术及其他条件;在义务方面,主要是加强客户交易行为

7、管理、配合上交所监管等。2.规定了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范围、调入调出规则。标的股票范围与联合公告一致;在指数成份股调整情形下,对标的股票予以调整;对被调出的股票,投资者只能卖出、不得买入。3.明确港股通额度使用由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实施监控,并规定了额度计算公式、达到每日额度及总额度时限制买入和恢复买入机制等。4.尽量不改变内地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具体安排上,港股通股票交易保留了指定交易、第三方存管、境内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资金和证券进行前端控制等 A 股交易相关做法。5.规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了港股通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个人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细化了上交所会员

8、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现有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要求一致。(四)交易异常情况处理主要是参照上交所交易规则、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考虑到沪港通业务中的跨境交易涉及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特别因素,对沪股通、港股通可能发生的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市场公告、责任豁免等事项作出规定。(五)自律管理主要是针对沪港通可能出现的违规交易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明确交易监控、违规行为调查、协助对方交易所调查、提请对方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对对方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本所会员的监管与处罚等内容。5(六)附则主要规定了定义、生效、解释等条款以及沪港通暂不提供股份发行认购服务、信息披露监管、信息披露查询方式等

9、不属于交易、但与交易密切相关的事项。四、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一)对内地投资者的保护港股通股票交易部分比沪股通股票交易部分规定的内容要多,主要是考虑到内地投资者对香港市场不熟悉,与 A 股交易不同的一些特别制度安排尽可能罗列进来,以保护内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跨境监察合作总体思路是,对券商、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罚只能由其所在地监管机构进行,但双方可以相互提供案件调查方面的协助。考虑到跨境监管合作的复杂性,一些具体事项还有待沪港两家交易所进一步协商,在未来两地证监会沪港通专项监管合作备忘录的框架下,对相关事项在两所相关协议中进一步明确。(三)与联交所规则的协调上交所和联交所对沪港通业务分别出台相应的业务规则,两所将在业务规则的制定中保持充分沟通,确保规则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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