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司收购1、 要约收购a) 概念即公开收购,是指公开市场之外,以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收购股份的要约。一般均指收购人以报纸、广告、邮寄等方式或直接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作出的“收购出价”或“公开标购”。目标:控股或者兼并目标公司的股份注:收购要约既要向目标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既要向持有上市股份的股东发出,又要向持有未上市股份的股东发出。b) 种类i. 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 -依照要约人是否自愿发起ii. 全部收购与部分收购 -依照要约中预订的购买股份数额比例法条:证券法第88条第2款: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后,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iii. 现金收购与易卷收购c) 特征i. 公开性:法条证券法第88条收购要约必须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ii. 公平性:法条证券法第92条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iii. 期限性:法条证券法第90条第2款收购要约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