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9:医药制造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医药制造企业(包括: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生物药品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当标准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发布新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时,均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二十四条1.1.1.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1.1.4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