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收购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注意的法律问题2002年4月3日,随着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出台,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从而增加了取得土地开发资源的激烈竞争。由于国家对房地产开发政策的宏观调控,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匮乏或不足,融资困难,或因产业结构的调整,导致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由于上述转让条件的限制,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成本增大(土地增殖税清算政策的实施),造成以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土地开发资源的操作性较小。鉴于收购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壳,同样可以达到取得该载体的资产,即土地开发资源的效果,回避了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招、拍、挂的激烈竞争和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