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检查规定 1、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2、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实施。由建设单位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会同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监理、试设计、运行管理及施工单位共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研究提出处理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施工单位实施。并将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核查。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测和评定。4、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应符合合格标准。(:反映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技术、使用功能及其在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日期】1999-03-04【生效日期】1999-03-04【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