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符合条件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开展股权挂牌业务(以下简称“挂牌业务”),明确企业、推荐机构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在本中心申请挂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守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规则。 第三条 企业在本中心申请挂牌的,在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代表本中心对企业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企业应委托推荐机构会员推荐,并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会员为其挂牌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 企业应当与推荐机构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和持续督导协议,按照本中心的有关规定编制备案文件,向本中心申报,并对处于督导期内的企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第六条 企业应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推荐机构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