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装配式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