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药品注册技术审评复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注册技术审评复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作出的不予通过的技术审评意见持有异议而提出复审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复审是指,由社会第三方专家组成的复审专家委员会,对审评意见中有争议的技术事项以会议的形式,听取药审中心审评专家(以下简称“审评专家”)和申请人的意见,公开论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意见。第四条 药审中心复审办公室负责接收复审申请以及复审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五条 复审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第二章 复审申请第六条 药审中心在完成技术审评后,应将不予通过的审评意见以及申请人申请复审的权利、方式和期限等,经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告知申请人,同时以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