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附 件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做出如下调整:一、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二、材料费:营改增后,各类工程材料费均为“除税后材料费”,材料价格直接以不含增值税的“裸价”计价。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发布价格信息,以满足工程计价需要。三、机械费:机械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1.34%,即营改增后机械费为营改增前机械费(111.34%)。四、企业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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