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落实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质量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严肃责任追究,总结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释义见附录1,质量事故的定义及分级标准见附录2,质量事故经济处罚标准见附录3。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公司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六条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须在质量月报中及时反映事故概况、原因分析、事发后果、纠正措施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须在事发后20小时内书面上报事故快报。事故快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产品、服务)概况。 (二)事发经过和后果。 (三)事发原因初步分析。 (四)事发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现场处臵情况。 (五)初步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