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公布)同时废止。原已获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属于加工利用型的,应及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申请换发新证;属于贸易型的,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6月15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