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议书填报说明1.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主要支持中方单位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包括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合作研发、先进适用技术产品设备标准走出去等。2.填写项目建议书的相关栏目时须突出国际合作的内容。项目建议书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文字表述准确。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3.“项目名称 ”应反映合作的重点内容和目标,不宜过于宽泛;项目名称须体现出通过国际合作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项目名称使用中文表述,通俗易懂,原则上不使用外来语,尽量不要出现专业术语的外文缩写,字数不超过 20 字。4.“项目申 报单位” 为 依法在中国(大陆)境内 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
2、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并具备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各级政府行政机构不具备申报资格,也不可作为合作单位。填写“项目申 报单位” 应使用全称,并与单位公章一致。5.“项目负责 人” 须是 实际承担组织实施和主持本 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如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其在研项目系当年结题并完成验收,则可以申报和承担新的国合项目。6.“合作外方 ”应为中国境外具有 较强技术实 力或较高科研水平和研发能力的实体机构,并具备对华合作的意愿和能力。合作外方不得是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不得是企业集团国内外分支机构之间的内部合作。外方合作伙伴可以技术、资金、人员
3、或信息资料、先进设备、专有资源等投入的方式参与合作。外方合作伙伴如系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填写时须写明具体的部门、科研机构或大学院系,如系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等大企业,须写明具体参与合作的分(子)公司、企业研发中心等。7.项目应具备相应的合作基础,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相应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并与外方合作伙伴有着良好的互信合作关系,与外方合作伙伴签有相关项目合作协议或意向书。8.以企业为主体申报(或参加)的项目,企业须有相关配套资金投入。原则上企业参加的国合项目按不少于 1:1 匹配自筹经费,企业主持承担的国合项目按不少于 1:2 匹配自筹经费。9.“合作的主要内容和可考核的预期成果
4、及 应用” 应如实填写,简明扼要。可考核的预期成果应与项目主要内容相关。10.项目专项经费申请额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填报通知要求和项目合作研发实际需求提出,应与项目内容、预期验收内容及考核指标相匹配。11.项目建议书需加盖项目组织(推荐)部门公章。未通过组织(推荐)部门上报的建议书,将不予受理。项目组织(推荐)部门是指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和要求,组织有关项目申报单位填报项目申请书的中央或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即项目申报单位所隶属的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的主管司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或相关的中央企业。12.未尽事宜,可登录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网站(http:/)并参看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76 号), 财政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428 号),科技部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外字2006479 号),及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编写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过程管理丛书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相关政策文件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