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局监200783号来源:纪委办公室 提供:藏伟忠提供2010-09-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失职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级任命的所有管理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和企业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具体解释见释义。第四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应综合考虑损失数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三)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以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