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第三条 【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风险管理原则】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