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5000元或者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万元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五)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需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四条 参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有:主管局长、相关科室人员及监督所领导、相关科室人员。讨论前由监督所承办科室应2天内将案卷材料交到局相关科室,由局承办科室2天内提交集体讨论,讨论结果一经做出,案卷材料1天内返回卫生监督所承办科室,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职责。对于依法应移交的案件按程序做好案件移送文书的填写。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