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案情介绍: 赵某与浙江某建筑公司存在挂靠关系。2009年,赵某以浙江某建筑公司名义承接浙江某制冷剂有限公司位于衢州市东港某地的办公楼和厂房建筑工程。赵某负责工地施工管理工作。 2009年12月1日,赵某、刘某签订劳务协议书,将上述工地的泥工、木工、架子工等工作分包给刘某。刘某按约定,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工人工资由刘某直接发放。2010年10月,工地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方使用。2011年1月29日,被告赵某与刘某进行结算,确认尚有元工程款未付给刘某,赵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份。2011年3月以后,刘某多次要求赵某和浙江某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均遭拒绝,并且之后赵某离开原住所,下落不明。办案思路和过程: 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胡文杰律师接受刘某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整理办案思路:本案挂靠人赵某财务状况已经恶化,无力承担债务,并且下落不明,判决让其承担责任意义不大,而被挂靠公司经济实力较强,一直运营正常,有履行能力。原告方目的是为了拿到拖欠的工程款,而非仅是一纸判决,所以需要将挂靠人和被挂靠公司均列为被告,让两者承担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