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衡水市桃城区区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改革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衡水市桃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衡水市桃城区区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水市桃城区区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银行支付结算。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
2、行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区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国库科(以下简称人行国库)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代理行开设的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和财政专户;经区财政局同意,人民银行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代理行开设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单位零余额账户” )和特设专户。上述账户体系中国库存款账户和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2理。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
3、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代理行主管行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与区财政局的监督。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同城转账两小时内到账,本系统内异地汇划当日到账,其他资金汇划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4、四)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和区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3第八条 代理银行当地管理行与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签订“代理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 代理银行在人行国库预留清算印鉴。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代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和区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第十条 人行国库为区财政局开设国库存款账户,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开户时,区财政局需向人行国库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区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事业行
5、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区财政局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为区级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账户。开户时,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需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等相关资料并预留印鉴。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特设账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二)区财政局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三)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4(四)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核准后颁发的开户许可证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报人行国库备案。第十三条
6、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人行国库备案。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一般不得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区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经批准设立的特设账户一般不得提取现金。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支付共有 2 种专用凭证,功能如下:(一)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特种转账凭证代替):用于代理银行向人行国库申请从国库存款账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资金。该凭证四联,由申请划款银行加盖预留印章,交人行,第
7、一联由人行国库作借方记帐凭证;第二联由人行国库付款并加盖转迄章后交代理银行作记账依据;第三、四联由人行国库转迄章给区财政部门留存。(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特种转账凭证代替) ,用于代理银行向人行国库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资金。5该凭证四联,一联代理银行作大额支付系统往账贷记支付报文的发电依据;一联由代理银行作借方凭证,记载财政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并结零,一联作收款通知,代理银行加盖转讫章给区财政支付中心作回单;一联加盖代理银行转迄章后送人行国库。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第一节 支付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衡水市桃城区区级
8、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区级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支付结算凭证,并以“衡水市桃城区区级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作附件。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办理直接支付时向人行国库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衡水市桃城区区级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人行国库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人行国库在财政直接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在办理授权支付时向人行国库提交“衡水市桃城区区级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人行国库用于控制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额度;向代理银行提交“衡水市桃城区区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6“衡
9、水市桃城区区级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应加盖区财政局预留人行国库的印鉴,作为人行国库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衡水市桃城区区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加盖区财政局预留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第二十条 财政资金需要退回国库账户和财政专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向人行国库和财政专户开户行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并及时通知区财政支付中心及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人行国库和财政专户开户行收到款项后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并通知区财
10、政局。第二十一条 在区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期间,区财政局的“衡水市桃城区区级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预算单位的“衡水市桃城区区级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人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xx 银行 xx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 银行 xx 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附件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人行国库。经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和区财政局批准,凭证的传递方式可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各单位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交接与登记手续,确保资金安全。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 15::30(含)时之前,收到7的区财政支付中心签发的“衡水市桃城区区级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预算单位签发的“衡水市桃城区区级财政授权支付
11、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在当日划出;在营业日 15:30 之后收到的,需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 9:00 前划出。代理银行须于 16:00 之前将“xx 银行 xx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提交至人行国库,以保证财政资金的及时清算。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余额,将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即时开具特种转账传票,收款单位:财政支付中心零余额账户,付款单位:xx 预算单位,将退票退回财政零余额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日终前汇总开具“xx银行 xx 支付退款凭证(特种转账凭证) ”,原因栏注:xx 银行直接(授权)支付退款。通过当日大额支付系统及时将资金划往人行国库。第二十三条 人
12、行国库在营业日 16:00(含)之前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xx 银行 xx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特转) ”及附件,经审核无误,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清算账户;16:00 之后收到,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 9:00 前及时划出。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受理的财政资金紧急划(退)款业务,经审核无误后,须及时办理转账手续,逐笔向人行国库办理资金清算。第二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一)代理银行收到区财政支付中心签发的“衡水市桃城区8区级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经审核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相符后,立即办理支付。属于系统内支付的,同城要实时、异地要在两小时之内将资金划至开户银行
13、,代理银行应及时处理业务,在当日系统运行时间内划出。(二)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衡水市桃城区区级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次退回区财政支付中心。第二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一)区财政局于每月 25 日前将次月增加的按代理银行划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以“衡水市桃城区区级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人行国库;以“衡水市桃城区区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的方式通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应将授权支付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各预算单位。(二)预算单位在区财政局批准的用款累计额度内,自行开具“衡水市桃城区区级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及支付结算凭证,
14、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三)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的“衡水市桃城区区级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核有关内容外,还须审核下列内容并做相应处理:1、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衡水市桃城区区级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填写内容是否相符,若有误,则做退票处理。92、支付金额是否超过区财政局下达的授权支付相应用款累计额度,若超出累计数额,则拒绝支付。(四)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的煤、水、电、气等费用,是在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的基础上,审核内容同上,委托收款凭证作支付凭证处理,经审核无误后,用支付凭证按正常结算程序处理, “衡水市桃成区区级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作支
15、付凭证附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衡水市桃城区区级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第二联(复印委托收款凭证第三联)专夹保管,日终做申请清算资金凭证附件。(五)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衡水市桃城区区级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支付结算凭证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现金的,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 对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支付。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区政府或经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资金支出。第二节 清算第二十九条 财政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零余
16、额账户与国库账户和财政专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账户的清算;10财政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等。第三十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轧差清算。第三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预算单位特设专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第三十二条 代理银行须向人行国库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人行国库印鉴的“xx 银行 xx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特转)”和“xx 银行 xx 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特转)”及直接支付清单、预算单位授权支付凭证第二联(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复印件),作为人行国库在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内办
17、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以及办理财政资金退划国库单一账户的合法依据。代理银行同时根据实际已支付或退划的财政资金,汇总预算单位的“衡水市桃城区区级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填制“xx 银行xx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特转)”并将“衡水市桃城区区级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作附件,提交人行国库。根据退划的资金,由银行填制退票特转及“xx 银行 xx 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特转)” ,将资金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人行国库,并将预算单位填制的一联退票(特转)人工送达人行国库。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在当日将“xx 银行 xx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特转)”资金从大额支付系统提回,分别结平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第三十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划款清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