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执业道德学习会议记录时间:2012年1月7日地点:会议室主持:翁凡参加人员:全体律师主题:讨论律师执业道德翁:律师制度在我国是“舶来品”,律师职业可谓是在没有深厚社会基础的环境下“建构”起来的,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对我国一般民众来说更是缺乏了解,感到非常陌生。通常理解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律师职业道德不过是社会道德在律师职业领域的具体化,是以社会道德为基础的。这样的说法笼统地讲并没有错,但掩盖了二者关系的复杂性,只看到了其一致的一面。实际上二者有时是相互矛盾、冲突的。吴:律师的执业活动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不“以社会道德为准绳”。一般社会的道德观念与法律的规定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人们的行为也相应的多有与法律不一致的地方,尤其是在日常生活方面。这种对立本身并不一定是一件坏事。道德与法律保持一定的距离,一方面有利于人们以道德的标准来评价法律,批评法律,作为法律发展的动力,促使法律进步;另一方面人们也可以以法律为标准来衡量道德,促进传统道德观念的转变。然而,律师的职业道德却必须与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