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 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