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房屋预售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出现了一种新的房屋销售制度房屋预售。它是指开发商在房屋尚未建成时,就把楼宇分成各个单位(以图纸标明)来预售给客户,此时先预收首期付款,建筑期中再收一部分,待楼宇峻工并可以交付过户时再由购房人交足剩余部分的款项。相对于一般的现房买卖,也称之为期房买卖。对此制度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作了一般性规定,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除此之外,对此制度的法律调整主要就是依靠各地的地方法规了。作为一种新兴制度,因立法规定的不足和实践经验的欠缺,在房屋预售中有一些基本问题认识不清。作者试图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基本法理,参考境外先进经验,对以下基本问题略作理论探讨。 一、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预售合同是否属于买卖合同 房屋预售合同签订之日,房屋尚未开工或正在施工,但双方意图都在于竣工后的房屋产权转让。因此预售合同的标的物呈有一个“成长”过程,但双方行为的本质仍是买卖行为,预购人支付价款是为了取得房屋所有权,开发商接受价款也自然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预售合同相关付款、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