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系统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加强水文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水文事业的发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81号)和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34号)及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水文单位从事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活动时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一、水文部门为工农业、交通运输业、地质矿产、环境保护、水利、电力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均按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本办法附件)收费。二、水文部门为党、政、军领导机关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而提供的决策性水文情报不实行有偿服务,只收电汛费。三、国际交换资料按对等原则或双方签定的合同执行。第四条 专业服务项目一、水文勘测与测绘二、水文资料审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三、水文情报预报四、水质监测、分析五、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