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考试法规重点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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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注安考试|注安法规(重点知识) 法 律 规 范 3 要 素 : 假 定 ( 必 要 条 件 ) 、 处 理 、 制 裁 ; 特 种 作 业 证 : 有 效 期 6 年 , 3 年 复 审 1 次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有 效 期 3 年 , 提 前 3 个 月 前 复 审 , 延 期 3 年 。 ( 3 个 3)3、 较 大 涉 险 事 故 是 指 : 涉 险 10 人 以 上 的 事 故 ; 造 成 3 人 以 上 被 困 或 者 下 落 不 明 的 事 故 ; 紧 急 疏 散 人 员 500 人 以 上 的 事 故 ;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对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2、污 染 ; 危 及 重 要 场 所 和 设 施 安 全 (电 站 、 重 要 水 利 设 施 、 危 化 品 库 、 油 气 站 和 车 站 、 码 头 、港 口 、 机 场 及 其 他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等 )的 事 故 ;4、 甲 级 资 质 的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业 务 范 围 : 国 务 院 项 目 ; .跨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建 设 项 目 ; .生 产 剧 毒 化 学 品 ;危 险 化 学 品 申 办 程 序 : 使 用 危 化 品 单 位 : 向 设 区 市 级 安 监 申 请 -45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 经 营 危 化 品 单 位 :

3、向 设 区 市 级 安 监 申 请 -30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许 可 证 : 向 县 级 公 安 机 关 3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 剧 毒 化 学 品 运 输 通 行 证 : 向 县 级 公 安 机 关 7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烟 花 爆 竹 申 办 程 序 :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向 设 区 市 级 安 监 初 审 ( 20 日 ) 后 , 报 省 、 自 治 区 、 直辖 市 45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 烟 花 爆 竹 运 输 许 可 证 : 向 县 级 公 安 机 关 3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 3

4、日 内 收 货 人 交 回发 证 机 关 核 销 ; 大 型 焰 火 燃 放 活 动 许 可 : 分 级 向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20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民 用 爆 破 器 材 生 产 许 可 程 序 :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 向 国 务 院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45 日 内 作 出决 定 ; 安 全 许 可 : 取 得 生 产 许 可 证 后 , 向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 工 商 登 记 : 取 得 安 全 许 可 证 后 ,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

5、 备 案 : 登 记 后 , 3 日 内 , 向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1、 安 全 保 障 资 金 未 按 规 定 投 入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投 入 必 要 的 资 金 ; 逾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业 停 产 整 顿 ; 导 致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构 成 犯 罪 的 ,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不 够 刑 罚 的 , 对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撤 职 处 分 , 对 个 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处 2 万 至 20 万 罚款 。2、 未 履 行 安

6、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投 入 必 要 的 资 金 ; 逾 期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业 停 产 整 顿 ; 导 致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构 成 犯 罪 的 ,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不 够 刑 罚 的 , 对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撤 职 处 分 , 对 个 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处 2 万 至 20 万 罚款 。 自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或 受 处 分 之 日 起 , 5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负 责 人 。3、 订 立 协 议 , 免 去 自 身 责 任 的 : 协 议 无 效 ; 处 2 万 至 10 万 元

7、 罚 款 ;4、 不 立 即 组 织 抢 救 、 擅 离 职 守 、 逃 匿 的 、 瞒 报 、 谎 报 、 拖 延 不 报 : 给 予 降职 、 撤 职 处 分 ; 对 逃 匿 处 15 日 以 下 拘 留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的 设 计 和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的 规 定 :1、 矿 山 建 设 项 目 和 用 于 生 产 、 存 储 危 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 应 当 报 经 有关 部 门 审 查 , 按 照 批 准 的 设 计 施 工 。 ( 没 有 危 险 品 经 营 单 位

8、 、 更 没 有 使 用 单 位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的 施 工 和 竣 工 验 收 的 规 定 :1、 矿 山 建 设 项 目 和 用 于 生 产 、 存 储 危 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投 产 或 者 使 用 前 , 必 须 依照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对 安 全 设 施 进 行 验 收 ;矿 山 违 法 责 任1、 矿 山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设 施 的 设 计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施 工 的 :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 拒 不 执 行 的 , 提 请 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由 主 管 部 门 吊 销 其采 矿 许

9、 可 证 和 营 业 执 照 。2、 矿 山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设 施 的 未 经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擅 自 生 产 的 :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 并 处 以 罚 款 ; 拒 不 停 止 生 产 的 , 提 请 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决 定由 主 管 部 门 吊 销 其 采 矿 许 可 证 和 营 业 执 照 。区 分 符 合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与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及 防 火 防 爆 要 求 :1、 应 符 合 消 防 技 术 要 求 的 : 生 产 存 储 、 装 卸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的 工 厂 、 仓 库 、 专 用 车展

10、、 码 头 ;2、 应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及 防 火 防 爆 要 求 的 :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 液 体 的 充 装 站 、 供 应 站 、 调压 站 ;消 防 审 核 : 大 型 的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和 其 他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将 消 防 设 计 报 公安 消 防 机 构 审 核 ;建 立 专 职 消 防 队 的 单 位 : 大 型 核 设 施 单 位 、 大 型 发 电 厂 、 民 用 机 场 、 主 要 港 口 ; 生 产 、 存 储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的 大 型 企 业 ; 储 备 可 燃 的 重 要 物 资 的 大

11、型 仓 库 、 基 地 ;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 距 离 消 防 队 较 远 的 ( 注 意 定 语 ) 大 型 企 业 、 全 国 重 点 文 物保 护 单 位 ;消 防 违 法 法 律 责 任 :1、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 使 用 或 者 停 产 停 业 , 并 处 330 万 罚 款 : 不 合 格 后 擅 自 使 用 的 ;2、 处 以 5000 元 罚 款 : 建 设 单 位 未 将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备 案 或 竣 工 后 未 备 案 的 ;3、 责 令 改 正 或 停 止 施 工 并 处 以 1 万 至 10 万 罚 款 : 参 见 单 位 降 低 标 准

12、的 ;4、 处 以 500 元 罚 款 ( 个 人 ) : 损 坏 、 挪 用 或 者 擅 自 拆 除 、 停 用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的 。 占 用 、 堵 塞 、 封 闭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或 者 有 其 他 妨 碍 安 全 疏 散 行 为 的 埋 压 、 圈 占 、 遮 挡 消 火 栓 或 者 占 用 防 火 间 距 的 。 占 用 、 堵 塞 、 封 闭 消 防 车 通 道 , 妨 碍 消 防 车 通 行 的 。5、 责 令 整 改 拒 不 整 改 的 强 制 执 行 , 费 用 由 违 法 人 承 担 :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在 门 窗 上 设 置 影

13、响 逃 生 和 灭 火 救 援 的 障 碍 物 的 。 占 用 、 堵 塞 、 封 闭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或 者 有 其 他 妨 碍 安 全 疏 散 行 为 的 埋 压 、 圈 占 、 遮 挡 消 火 栓 或 者 占 用 防 火 间 距 的 。 占 用 、 堵 塞 、 封 闭 消 防 车 通 道 , 妨 碍 消 防 车 通 行 的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等 级 : 一 级 =红 色 ; 二 级 =橙 色 ; 三 级 =黄 色 ; 四 级 =蓝 色 ; 一 级 为最 高 级 ;犯 罪 的 预 备 、 未 遂 、 中 止 :1、 预 备 犯 可 以 比 照 既 遂 犯 从 轻

14、 、 减 轻 处 罚 +免 除 处 罚 ;2、 未 遂 犯 可 以 比 照 既 遂 犯 从 轻 、 减 轻 处 罚 ; ( 已 实 施 犯 罪 , 被 迫 未 遂 )3、 中 止 犯 没 有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免 除 处 罚 ;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减 轻 处 罚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规 定 :1、 已 满 16 周 岁 的 人 犯 罪 ,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2、 已 满 14 周 岁 不 满 16 周 岁 的 人 , 犯 故 意 杀 人 、 故 意 伤 害 致 人 重 伤 或 者 死 亡 、 强 奸 、抢 劫 、 贩 卖 毒 品 、 放 火 、

15、 爆 炸 、 投 毒 罪 的 ,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3、 已 满 14 周 岁 不 满 18 周 岁 的 人 犯 罪 , 应 当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4、 不 满 16 周 岁 不 予 刑 事 处 罚 的 , 责 令 他 的 家 长 或 者 监 护 人 加 以 管 教 ; 在 必 要 的 时候 , 也 可 以 由 政 府 收 容 教 养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 ( 规 定 )1、 定 义 :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违 反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2、 处 罚 :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16、;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3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期 徒 刑 ;3、 特 点 : “全 员 ”、 “不 服 从 管 理 ”、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 “过 失 ”;重 大 劳 动 安 全 事 故 罪 : ( 设 施 )1、 定 义 : 安 全 生 产 设 施 或 者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 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的 。2、 处 罚 :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3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期 徒 刑 ; ( 与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一 样 )3、 特 点 : 因

17、 硬 件 设 施 不 到 位 , 只 处 罚 负 责 人 , 没 有 规 定 对 单 位 处 罚 资 金 , 因 此属 于 单 罚 制 的 单 位 犯 罪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 重 大 劳 动 安 全 事 故 罪 定 罪 标 准 :1 造 成 死 亡 1 人 以 上 , 或 者 重 伤 3 人 以 上 的 。2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 重 大 劳 动 安 全 事 故 罪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1、 造 成 死 亡 3 人 以 上 , 或 者 重 伤 10 人 以 上 的 。2、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8、 300 万 元 以 上 的 。强 令 违 章 冒 险 作 业 罪 :1、 定 义 : 强 令 他 人 冒 险 作 业 , 造 成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的 ; ( 有 结 果 )2、 处 罚 :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5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3、 特 点 : 如 果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的 , 只 属 于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 不 构 成 犯 罪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重 大 事 故 罪 :1、 定 义 : 举 办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违 反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因 而

19、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的 ;2、 处 罚 :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3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期 徒 刑 ; ( 与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一 样 )3、 特 点 : 策 划 者 、 组 织 者 、 举 办 者 及 其 他 责 任 主 管 人 员 的 过 失 ;不 报 、 谎 报 事 故 罪 :1、 定 义 : 事 故 发 生 后 , 负 有 报 告 职 责 的 人 员 不 报 、 谎 报 事 故 情 况 , 贻 误 事 故 抢救 的 ;2、 处 罚 :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20、刑 或 者 拘 役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3 年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 与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一 样 )3、 特 点 : 侵 犯 安 全 事 故 监 管 制 度 , “故 意 ”;4、 量 刑 情 节 :( 情 节 严 重 +131) 导 致 事 故 后 果 扩 大 , 增 加 死 亡 1 人 以 上 , 或 者 增 加 重 伤 3 人 以 上 , 或 者 增 加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 决 定 不 报 、 谎 报 事 故 情 况 或 者 指 使 、 串 通 有 关 人 员 不 报 、 谎 报 事 故 情 况 的 。

21、 在 事 故 抢 救 期 间 擅 离 职 守 或 者 逃 匿 的 。 伪 造 、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 或 者 转 移 、 藏 匿 、 毁 灭 遇 难 人 员 尸 体 , 或 者 转 移 、 藏匿 受 伤 人 员 的 ; 毁 灭 、 伪 造 、 隐 匿 与 事 故 有 关 的 图 纸 、 记 录 、 计 算 机 数 据 等 资 料 以 及 其 他 证据 的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313) : 导 致 事 故 后 果 扩 大 , 增 加 死 亡 3 人 以 上 , 或 者 增 加 重 伤 10 人 以 上 , 或 者 增 加直 接 经 济 损 失 300 万 元 以 上 的 ;

22、采 用 暴 力 、 胁 迫 、 命 令 等 方 式 阻 止 他 人 报 告 事 故 情 况 导 致 事 故 后 果 扩 大 的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 (1)警 告 ; (2)罚 款 ; (3)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没 收 非 法 财 物 ; (4)责 令停 产 停 业 ; (5)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 ; (6)行 政 拘 留 ; (7)责 令 改 正 、关 闭 。一 事 不 再 罚 原 则 :1、 对 行 为 人 的 同 一 违 法 行 为 , 不 得 给 与 两 次 以 上 同 类 (罚 款 )处 罚 。2、 如 果 一 个

23、 违 法 行 为 , 同 时 违 反 了 两 个 以 上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可 以 分 别 按 照 违 反的 法 律 进 行 处 罚 , 但 处 罚 的 结 果 可 以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折 算 。可 以 设 定 行 政 处 罚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地 方 性 法 规 、 行 政 规 章 ;1、 法 律 :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处 罚 , 只 能 由 法 律 设 定 , 公 安 部 行 使 ;2、 行 政 法 规 : 可 以 设 定 除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以 外 的 行 政 处 罚 ;3、 地 方 性 法 规 : 可 以 设 定 除 限

24、 制 人 身 自 由 、 吊 销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以 外 的 行 政 处罚 ;4、 部 门 规 章 +地 方 性 规 章 : 设 定 的 罚 款 数 额 为 3 万 以 下 , 超 过 限 额 的 , 应 报 国务 院 批 准 ;从 轻 或 减 轻 处 罚 :1、 从 轻 处 罚 : 法 定 处 罚 幅 度 内 , 处 罚 的 下 限 给 予 处 罚 ;2、 减 轻 处 罚 : 法 定 处 罚 幅 度 外 , 最 低 限 以 下 给 予 处 罚 ; ( 可 以 降 低 )3、 从 轻 减 轻 处 罚 的 情 况 : 已 满 14 周 岁 不 满 18 周 岁 的 人 有 违 法 行 为

25、 的 ; 主 动 消 除 或 者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 受 他 人 胁 迫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 配 合 行 政 机 关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有 立 功 表 现 的 ;不 予 处 罚 的 情 况 : 不 满 14 周 岁 的 人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 精 神 病 人 在 不 能 辨 认 或 者 不 能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时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 违 法 行 为 轻 微 并 及 时 纠 正 , 没 有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的 ;处 罚 的 追 诉 时 效 : 违 法 行 为 在 二 年 内 未 被 发 现 的 , 不 再 给 予 行 政

26、处 罚 。 法 律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前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 从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 违 法 行 为 有 连 续 或 者 继 续 状态 的 , 从 行 为 终 了 之 日 起 计 算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1、 对 情 节 复 杂 或 者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给 予 较 重 的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机 关 的 负 责 人 应 当 集体 讨 论 决 定 。2、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当 事 人 不 在 场 的 , 7 日 内 送 达 ;听 证 程 序 :1、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吊 销

27、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决 定 之 前 ,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有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的 权 利 ; 当 事 人 要 求 听 证 的 , 行 政 机 关 应 当组 织 听 证 。 当 事 人 不 承 担 行 政 机 关 组 织 听 证 的 费 用 。2、 听 证 程 序 组 织 要 求 : 7 日 内 通 知 , 3 日 内 提 出 , 公 开 举 行 , 委 托 1、 2 代 理 人 ;当 场 收 缴 罚 款 : (1)依 法 给 予 20 元 以 下 罚 款 的 ; (2)不 当 场 收 缴 事 后 难 以 执 行 的 ;(

28、3)在 边 远 、 水 上 、 交 通 不 便 地 区 , 当 事 人 向 指 定 的 银 行 缴 纳 罚 款 确 有 困 难 , 经 当 事 人提 出 ,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可 以 当 场 收 缴 罚 款 。注 : 当 场 收 缴 罚 款 的 , 行 政 机 关 不 出 具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制 发 的 罚 款 收 据 的 , 当 事 人 有权 拒 绝 缴 纳 罚 款 。 行 政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实 行 强 制 执 行 有 三 种 措 施 :( 1) 到 期 不 缴 纳 罚 款 的 , 每 日 按 罚 款 数 额 的 3 加 处 罚 款 ;(2)查 封 、

29、 扣 押 的 财 物 拍 卖 或 者 将 冻 结 的 存 款 划 拨 抵 缴 罚 款 ;(3)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行 政 许 可 分 类 : 一 般 许 可 、 特 许 、 认 可 、 核 准 、 登 记 ;1、 一 般 许 可 : 不 需 要 特 殊 条 件 , 防 止 危 险 , 没 有 数 量 限 制 。 如 : 驾 驶 许 可 、 营 业 许可 ;2、 特 许 : 比 一 般 许 可 严 格 , 适 用 范 围 更 窄 , 稀 缺 资 源 。 通 过 招 标 、 拍 卖 ;3、 认 可 : 没 有 数 量 限 制 , 一 般 通 过 考 试 、 考 核 决 定 。

30、 如 : 各 资 格 考 试 等 ;4、 核 准 : 验 收 、 核 对 、 判 断 、 审 查 , 如 : 各 个 验 收 ;5、 登 记 : 形 式 检 查 , 如 : 婚 姻 登 记 、 财 产 登 记 ;行 政 许 可 设 定 权 限 : 法 律 : 可 以 设 定 任 何 一 种 形 式 的 许 可 ; 行 政 法 规 : 除 法 律 设 定 外 , 还 可 以 设 定 其 他 许 可 ; 行 政 许 可 设 定 权 是 立 法 权 ; 规 、 规 章 的 许 可 规 定 权 不 属 于 立 法 权 , 不 包 含 在 许 可 设 定 权 范 围 内 。行 政 许 可 机 关 对 申

31、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后 :1、 及 时 告 知 不 受 理 ; 2、 及 时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 3、 允 许 当 事 人 当 场 更 正 ; 4、 告知 申 请 人 进 行 补 正 后 提 出 申 请 ; 5、 直 接 接 受 申 请 ;女 工 保 护 : 经 期 、 怀 孕 、 哺 乳 1 岁 -不 可 3 级 ; 怀 孕 7+哺 乳 1-不 可 夜 班 ;1、 禁 止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女 工 从 事 矿 山 井 下 、 国 家 规 定 的 第 4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和 其 他 紧 急 从 事 的 劳 动 。 ( 平 时 是 4 级 )

32、2、 禁 止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女 职 工 在 经 期 从 事 高 处 、 低 温 、 冷 水 作 业 和 国 家 规 定 的 第 3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3、 禁 止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女 职 工 在 怀 孕 期 间 从 事 国 家 规 定 的 第 3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动 和 孕 期 禁 忌 从 事 的 活 动 。 对 怀 孕 7 个 月 以 上 的 职 工 , 不 得 安 排 其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和 夜 班劳 动 。4、 禁 止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女 职 工 在 哺 乳 未 满 1 周 岁 婴 儿 期 间 从 事 国 家 规

33、定 的 第 3 级 体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和 哺 乳 期 禁 忌 从 事 的 其 他 劳 动 , 不 得 延 长 其 工 作 时 间 和 夜 班 劳 动 。未 成 年 工 保 护 : 禁 止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未 成 年 工 从 事 矿 山 井 下 、 有 毒 有 害 、 国 家 规 定 的第 3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 ( 与 经 期 、 怀 孕 、 哺 乳 一 样 )职 业 病 工 作 场 所 卫 生 要 求 :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强 度 或 者 浓 度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有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相 适 应 的 措

34、施 ; 生 产 布 局 合 理 , 符 合 有 害 与 无 害 作 业 分 开 的 原 则 ; 配 套 的 更 衣 间 、 洗 浴 间 、 孕 妇 休 息 间 等 卫 生 设 施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可 行 性 论 证 阶 段1、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的 项 目 ,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 建 设 单 位 在 可 行 性 论 证 阶段 应 当 向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 部 门 30 日 内 审 核 ;2、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应 当 对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危

35、 害 因 素 、 工 作 场 所 和 劳 动 者 健 康的 影 响 作 出 评 价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竣 工 验 收 前1、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 应 当 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审 查 。职 业 病 危 害 公 告 和 警 示1、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荧 幕 位 置 设 置 公 告 栏 , 公 布 有 关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规 程 、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结 果 ; 作 业 岗

36、 位 设置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2、 警 示 说 明 : 应 当 载 明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种 类 、 后 果 、 预 防 、 应 急 救 治 措 施 。3、 可 能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损 伤 的 有 毒 、 有 害 工 作 场 所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设 置 报 警 装 置 ,配 置 现 场 急 救 用 品 、 冲 洗 设 备 、 应 急 撤 离 通 道 、 必 要 的 泄 险 区 。4、 对 放 射 工 作 场 所 和 运 输 、 储 存 的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配 置 防 护 装 置 、 报 警 装 置 , 保 证人 员 佩 戴

37、个 人 剂 量 计 。5、 国 内 首 次 使 用 或 者 首 次 进 口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化 学 材 料 , 需 经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并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部 门 报 送 化 学 材 料 的 毒 性 鉴 定 、 登 记 注 册 文 件 、批 准 进 口 的 文 件 。职 业 病 健 康 检 查 省 级1、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上 岗 前 、 在 岗 期 间 、 离 岗 时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2、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应 当 由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38、 准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承 担 。3、 职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 劳 动 者 职 业 史 、 职 业 病 危 害 接 触 史 、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和 诊疗 ;职 业 病 防 治 费 用 属 于 生 产 成 本1、 用 于 防 治 和 治 理 职 业 病 危 害 、 工 作 场 所 卫 生 检 测 、 健 康 监 护 和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的费 用 , 可 在 生 产 成 本 中 据 实 列 支 。职 业 病 诊 断 省 级1、 职 业 病 诊 断 应 当 由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承 担 。2、 劳 动 者 可

39、 在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 户 籍 所 在 地 、 经 常 居 住 地 进 行 诊 断 ;第 五 章 ( 重 点 )第 一 节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1、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完 成 审 查 和 发 证 工 作 时 限 自 收 到 申 请 45 工 作 日 内 。注 : 补 齐 资 料 齐 全 后 , 日 期 开 始 计 算 ; 需 要 纠 正 的 , 重 新 申 请 ; 需 要 检 测 的 , 拿 到 检 测 报告 后 , 日 期 开 始 计 算 ;2、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免 审 延 续 : 生 产 状 况 良 好 ; 没 有

40、死 亡 事 故 ;3、 两 级 发 证 : 由 省 级 初 审 、 国 家 级 发 证 ; 煤 矿 企 业 国 家 煤 监 局 发 证 ; 非 煤 矿 山 、 危 化 品 、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企 业 国 家 安 监 发 证 ; 建 筑 企 业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证 ; ( 住 建 部 ) 中 央 企 业 : 总 +集 团 公 司 、 一 级 上 市 公 司 、 中 央 管 理 的 总 厂 ; 国 务 院 发 证 ;4、 一 级 发 证 : 民 爆 器 材 生 产 企 业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主 管 部 门 ;5、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 责 令 停

41、 产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罚 款 、 暂 扣 +吊 销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6、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延 期 手 续 合 适 的 日 期 =发 证 日 期 +3 年 后 -3 个 月 ( 注 意 )第 三 节 国 务 院 预 防 煤 矿 事 故 的 特 别 规 定1、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 超 能 力 : 超 过 年 产 、 月 超 过 10%; 超 定 员 : 同 一 层 35 个 同 时 作 业 、 井 下 超 员 、 未 设 ( 检 修 ) 提 升 设 备 ; 瓦 斯 超 限 、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 无 防 毒 措 施 、 无 瓦 斯

42、监 控 设 备 ; 年 产 超 过 6 万 吨 没 有 双 回 路 ; 有 两 个 回 路 取 自 一 个 供 电 所 ; 通 风 量 不 足 、 超 层 越 界 开 采 、 使 用 淘 汰 设 备 、 没 有 2 个 安 全 出 口 ;2、 煤 矿 五 证 一 照 : 采 矿 许 可 证 :县 级 -国 土 颁 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 国 家 )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颁 发 煤 矿 生 产 许 可 证 : 【 设 区 市 级 】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矿 长 资 格 证 : 县 级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矿 长 安 全 资 格 证 : ( 国 家

43、 )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颁 发 营 业 执 照 ;3、 煤 矿 停 产 整 顿 两 项 措 施 : 暂 扣 五 证 一 照 、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4、 给 予 关 闭 的 情 形 : ( 人 民 政 府 有 权 关 闭 -7 日 做 决 定 ) ( 60 日 内 复 查 验 收 ) 停 产 整 顿 整 改 不 合 格 的 ; 责 令 停 产 后 私 自 生 产 的 ; 3 个 月 内 2 次 发 生 重 大 隐 患 的 ; ( 5 年 内 不 能 担 任 矿 长 ) 无 证 照 或 证 照 不 全 的 ; 存 在 不 可 抗 力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的 ;5、 煤 矿 关

44、闭 后 的 要 求 : 吊 销 证 照 、 停 止 供 应 火 工 用 品 、 停 电 拆 设 备 、 平 井 口 、 妥 善 遣 散 人 员 ;第 四 节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1、 建 设 项 目 开 工 前 报 送 安 全 措 施 资 料 : 开 工 报 告 批 准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报 县 级 建 设 主管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2、 拆 除 工 程 : 发 包 有 资 质 施 工 单 位 , 开 工 前 15 日 内 报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3、 安 全 员 配 备 办 法 : 1 万 以 下 不 少 于 1 人 ; 1 万 5 万 不 少

45、于 2 人 ; 5 万 以 上 不 少 于 3 人 ; 专 业 承 包 1 人 ; 劳 务 分 包 : 50 人 -1 名 、 50200-2 名 、 200 以 上 -3 名 ; ( 千 分 之 五 )第 五 节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重 点 ) 1 年1、 不 适 用 于 危 化 品 管 理 条 例 : 民 用 爆 破 、 烟 花 爆 竹 、 放 射 性 物 品 、 核 ;2、 安 监 部 门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使 用 许 可 证 、 经 营 许 可 证 ;3、 公 安 部 门 : 购 买 许 可 证 、 道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4、 质

46、检 部 门 : 进 口 危 化 品 及 包 装 实 施 检 验 ;5、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 道 、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 驾 驶 员 、 船 员 、 装 卸 管 理 员 、 押 运 员 、 申报 员 、 集 装 箱 检 查 员 ) 资 格 认 定 ;6、 危 化 品 安 全 评 价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 报 设 区 市 级 安 监 -45 天 内 审 查 完 毕 ;7、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由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8、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前 7 天 谴 通 知 管 道 所 属 单 位 ;9、 安 监 颁 发 的 :

47、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通 报 给 同 级 工 信 部 、 环 保 部 门 、 公 安 部 门 ;10、 危 化 品 包 装 、 容 器 企 业 :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认 定 -颁 发 工 业 产 品 生产 许 可 证 ; 重 复 使 用 包 装 , 保 存 记 录 2 年 ;11、 危 化 品 存 储 选 址 安 全 距 离 ( 500 米 ) : 学 校 、 医 院 、 影 剧 院 、 体 育 馆 、 车 站 、码 头 、 饮 用 水 源 、 居 住 区 、 农 田 保 护 区 、 河 流 、 军 事 ;12、

48、危 化 品 生 产 、 储 存 企 业 3 年 进 行 1 次 安 全 评 价 ; 报 县 级 安 监 备 案 ; 港 口 内企 业 , 报 港 口 备 案 ; 配 备 安 全 机 构 、 专 职 安 全 员 ; (必 看 )应 急 预 案 最 少 3 年 修 订 ;13、 危 化 品 存 储 : 专 用 库 房 、 场 地 、 储 存 室 、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 ( 4 专 )14、 重 大 危 险 源 危 化 品 : 专 用 仓 库 单 独 存 放 、 双 人 收 发 、 双 人 保 管 ; 县 级 安 监 备 案 : 存 储 数 量 、 地 点 、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15、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申 办 条 件 : ( 必 看 ) 营 业 执 照 、 法 人 证 书 ( 复 印 件 ) ; 用 途 、 品 种 、 数 量 说 明 ;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16、 危 化 品 购 买 事 项 : ( 必 看 ) 记 录 购 买 单 位 名 称 、 地 址 、 经 办 人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记 录 购 买 品 种 、 数 量 、 用 途 ; 证 明 文 件 保 存 不 得 少 于 1 年 ; 售 +购 买 单 位 向 县 级 公 安 备 案 ( 品 种 、 数 量 、 流 向 信 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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