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经济法》离线作业及答案浙大远程教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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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经济法课程作业姓名: 学 号:年级: 学习中心: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体系 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 ,指的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根据法律体系的概念,相应的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经济法渊源答: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我国经济法的渊源有: 1.宪法;2.法律;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

2、政区的法。二、简答题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试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方面,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答:一,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一定的行政关系,但是它不同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二,主体不同。三,调整方法不同。四,法律适用的程序不同。 2、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一,平衡协调原则: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发出,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经济法的基本任务和重要原则。三,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指在经

3、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享有承受的权利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的利益与效益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第二、三章 市场主体法和合伙企业法一、名词解释1、有限合伙 答:有限合伙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业,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伙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性质不同,有2限责任合伙里所有合伙人都是有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 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Co.,Ltd.,全拼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

4、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答: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人以上 200 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 ,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 4、准则主义 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为有限

5、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就是公司登记的准则主义。 5、国有企业 答: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二、简答题1、企业按组织形式分,可分为哪几类?各有什么特点? 答: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分类,企业可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三类。公司企业是指通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投资者以出资额或以认缴的股份为限,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具备法律资格,合伙

6、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是由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普通合伙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投资主体设立的,企业不具备法律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2、影响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因素有哪些?答:影响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因素主要有:(1)法律的规定;(2)是否承担有限责任;(3)税负上的考量;(4)经营的集权化程度;(5)权益转让的便利性;(6)是否永续经营;(7)企业的经营成本。三、案例分析题A 先生与 B 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

7、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 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 30 万元,A 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 B 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 60%的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他一切风险均由 A 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 C 在收取人 A 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后 A 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了 B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问:(1)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3备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要件:(1)有 2 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文件。 (3)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的份额

8、、实物作为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合伙人应当向合伙企业投入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作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组成部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在其存续期间,合伙企业只有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应怎样处理? 答:本案有下列违法行为:第一,B 只收取收益,不承担亏损,不符合合伙企业协议法律特征的要求,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的承担上显失公平,是无效的合伙协议;并且该合伙企业被违法批准后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

9、的规定,该合伙企业不具备设立条件,应予以撤销。第二,对于工商机关 C 收取贿赂,违法审批已构成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违法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章 破产法二、简答题1、什么是破产费用?构成破产费用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一般而言,构成一项破产费用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破产费用必须是在破产程序期间所发生;(2)破产费用必须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3)破产费用的目的在于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这是构成破产费用的目的条件。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需要聘任破

10、产管理人,需要有效地管理债务人财产,这些都需要支出费用。 2、简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答:破产管理人就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成立的专门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以及处理和分配的特殊机构。其具有以下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清理、管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3)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4)撤销权的行使及对抵销权和取回权的承认;(5)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三、名词解释1、共益债务 答: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2、别除权 答:别除权是指债

11、权人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此项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上即称之为别除权。 3、取回权 答: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与特别取回权两种形式。一般取回权即上述的取回权,特别取回权通常是指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4、债权申报 4答: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5、重整 答:重整是指破产重整,是

12、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 、“司法康复” ,或者“重生”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竞争法)一、名词解释1、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答:适用除外制度,又称例外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适用除外制度对反垄断法的禁止垄断制度的放宽,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掠夺性定价 答:掠夺性定价又称劫掠性定价、掠夺价、有时亦称掠夺性定价歧视,是指一个厂商将价格定在牺牲短期利润以消除竞争对手并在长期获得高利润的行为。 3、

13、垄断协议 答: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 ,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二、简答题1、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程序。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程序包括两个方面,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1)行政程序。行政救济程序的启动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的申请,二是管理机关依据职权。当事人包括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及有关社团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管理机关各军兵种综合管理机关和专业管理机关。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救济程序。法律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规定了行政责任,还规定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受到

14、不正当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请求给予不正当竞争者以刑事制裁。民事救济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2、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秘密性。其二,独特性。这实际上是指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其三,价值性。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其四,保密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业有如下表现形式:(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2)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

15、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人即直接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以外的人,他已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5为,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咱商业秘密的侵权形式,主要是间接侵权形式,也是非法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三、论述题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答: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为了满足生活消费的需要,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即: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

16、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依法结社权、知识获取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权利是人的基本生存权。它体现了人为了生存,维持生命的基本生存需求;体现为生理、安全的需求;体现为对作为基本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消费者通过交换,以商品和服务来满足这种需求,就意味着生存的实现,生命的持续就有了保障。它也是人的发展权。当人的生存需求得到满足或者基本得到满足后,产生的高层次的需求也通过购买来实现。从性质上说,消费者有权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个体的私权利,这体现了消费者权益有民法权利的属性。消费者也有权作为消费者群体的代表,维护消费者的公权益,体现了消费者权利的经济法权利属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只规

17、定了权利,对于经营者只规定了义务,体现了其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的保护弱势群体,平衡各方利益的理念。消费者的这九项权利是法定权利,生产者、经营者不得侵犯,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同时,还需要消费者提高自己的权利保护意识,国家有关机关、大众媒体、社会团体及个人都参与进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八章、第九章(税收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一、简答题1、简述我国流转税法的概念和类型。答:流转税法是调整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所谓流转额,是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商品销售收入额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劳务或营业收入额,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相应的,流转税法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

18、营业税法、关税法。2、简述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整制度。答: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确立的特别纳税调整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独立交易原则;(2)预约定价安排;(3)核定应纳税所得额;(4)防范避税地避税;(5)防范资本弱化;(6)一般反避税条款;(7)补征税款加收利息。3、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它具有如

19、下特点:(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经济法律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是国家,一般是以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代表,称为出让人;另一方是自然人或法人,称为受让人。国家在此是以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因此,双方必须遵守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2)土地使用权出让附有特殊限制。表现为权利的有限性和有期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均具有一定年限且不得6超过法定最高年限的规定。使用期满,国家可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许多使用限制,如必须遵守出让方制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要求等方面的条件,不得随意更改。二、案例分析题张某发明一种节能设备,并获得专利。某月,张某将该专利权转让给

20、某公司,获人民币 10 万元,问,张某应纳税多少?答:转让专利应纳税所得额100000(120%)80000 元。 转让专利应纳税额8000020%16000 元。 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 16000 元。综合练习:一、解释名词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4.

21、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6.企业准则设立主义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就是公司登记的准则主义。7.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适用除外制度,又称例外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垄断

22、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适用除外制度对反垄断法的禁止垄断制度的放宽,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8.自然垄断:是经济学中一个传统概念。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与资源条件的集中有关,主要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 9.掠夺性定价:又称劫掠性定价、掠夺价、有时亦称掠夺性定价歧视,是指一个厂商将价格定在牺牲短期利润以消除竞争对手并在长期获得高利润的行为。 10.市场混淆 :市场混淆行为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其出现较早、危害极大而被世界各国高度重视。根据市场混淆行为的定义,应明确市场混淆行为范围、主体、客体、

23、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界定标准。 1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712.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13.不正当有将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

24、,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4.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15.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 ,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16.市场支配地位 :又称控制市场地位或市场控制地位,是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用的概念,其他的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则没有使用这一术语。 17.经营者集中 :是指经营者之间合并,或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影响力。18.消费者 :科学上的定义为,为食物

25、链的中的一个环节,代表着不能生产,只能通过消耗其他生物来达到自我存活的生物。 19.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与生产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20.明示担保义务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各种公开的方式(如订立合同,产品标识及说明书中的体现,展示实物样品,作广告宣传等),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21.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22.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

26、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23.产品缺陷 :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 24.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5.宏观调控法 :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之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26.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

27、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27.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系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28.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829.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

28、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30.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二、问答题1、简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价值取向,属于社会法,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交易公平、宏观效率和公共福利。现代经济法

29、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要求上至国家机关,下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对社会负责,即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负责。经济法正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的协调,来达到发展社会的目的。 所以,经济法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和社会的关系,注重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在效率问题上同时注意个体、团体、社会乃至全人类的效率和利益,眼前、长远乃至子孙后代的效率和利益;在秩序问题上同时兼顾个体自由、权利与他人的自由、权利,以及与社会的正常运行发展之间的关系。2、简述经济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

30、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 经济法赋予竞争者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与公平的竞争环境。就如同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天赋人权” 、 “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一样,经济法所要赋予市场主体的也是一种平等竞争的权利,从而营造出一个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而无论该市场主体之出身或资金来源于何处。这也可以说是公正、平等理念观由私法到社会法的一种深化。 历史告诉我们:物极必反,公平的自由竞争自身并不具备连续性,自由竞争按着优胜劣汰的法则进行最终会导致强大的垄断势力出现,而垄断则往往意味着不公平、不正当竞争的可能出现,而这正是经济法中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从而为公平

31、竞争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 3、试述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享有承受的权利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的利益与效益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4、试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答:一,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一定的行政关系,但是它不同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二,主体不同。三,调整方法不同。四,法律适用的程序不同 5、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它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它只调9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32、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也运行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6、简述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股东地位特殊而已。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个主体出资建立的企业,但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33、,体现在: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 3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

34、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 6.税收政策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企业所有人交纳个人所得税,一人公司要交纳企业所得税.7、简述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在界定该概念之前,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和反垄断法豁免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做出说明。目前,在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人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如:“严格而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上的豁免是有区别的。适用除外是法律上规定某些组织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是指对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出于国家、社会利益或其他考虑,免予追究。豁免是原则适用基础上的一种例

35、外,它不同于原则上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在概念上,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可以等同反垄断法豁免,意即两者是可以混用的。 8、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秘密性。其二,独特性。这实际上是指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其三,价值性。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其四,保密性。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业有如下表现形式:(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2)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36、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人即直接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以外的人,他已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咱商业秘密的侵权形式,主要是间接侵权形式,也是非法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9、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程序。 10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程序包括两个方面,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1)行政程序。行政救济程序的启动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的申请,二是管理机关依据职权。当事人包括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及有关社团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管理机关各军兵种综合管理机关和专业管理机关。 (2)

37、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救济程序。法律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规定了行政责任,还规定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受到不正当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请求给予不正当竞争者以刑事制裁。民事救济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10、简述虚假宣传与商业诽谤的关系。 虚假宣传一般是没有明确的针对对象的,所涉及的是同类竞争的多数企业。商业诋毁通常是有针对对象的,它以同类竞争对象中的某一个作为对比,而且一般采取比较广告的方式进行宣传。 11、论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在法律条例中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办法,明确一般性条款,增强对各种新

38、出现的或者将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力。2 明确执法主体,统一执法机构:设立公平竞争执法机构,并赋予这些执法机构较为宽泛的调查权、强制权、处罚权以及相应的准司法权。3 加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2、简述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根源在于我国宪法和民法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1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哪些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争议解决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向人民法

39、院提起诉讼 14、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 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法定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15、简述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构成要素不同 :产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缺陷,则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主观归责原则不同 :产品瑕疵主要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经生产者、销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只有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则实行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原则。 (3)赔偿顺序不同 :产品瑕疵的赔偿责任是先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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