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五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师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中药饮片加工企业没有药师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的,配备熟悉药性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的药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