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试行)为加强长沙市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措施。一、古建筑类(含古代建筑物、构筑物;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名人故居):(一)、古建筑由其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或保护组织,保护管理责任人或保护组织应当与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二)、古建筑的使用人或所有人负责其日常管理、修缮和保养。(三)、古建筑的保护范围或保护紫线、建设控制地带必须作出标志说明。(四)、古建筑的保护范围或保护紫线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五)、在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不得破坏古建筑的历史风貌,其建设方案必须依法通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六)、古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七)、 维修古建筑不得任意改变和破坏原有的布局、结构和装饰,不得任意改建、扩建。维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