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条凡在铁路车站内进行货物装卸火车、汽车(或其它车辆,以下同)和船舶的作业以及货场内的搬运作业,无论是以机械还是以人力或者人机混合方式进行,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二条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费用以铁道部规定的“装卸费专用收据”(表五)、“装卸作业定额收据”或“运费杂费收据”,由铁路专职人员统一核收,按规定清算。在站内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人员或组织,均不得使用其它票据自行收费和结算。第三条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的收费项目分为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装卸搬运费和杂项作业费四种。铁路货物的装卸搬运作业收费实行地区差别费率,每一地区适用的费率由铁道部规定。第四条“装卸作业计费项目单”是实际发生作业项目的凭证,各铁路局应制定管内适用的统一格式,并加强其使用管理。各车站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铁道部规定的费率核收其作业费,未发生的项目不得核收。第五条计算装卸搬运作业的货物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千克为单位,不足千克进为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按箱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