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本法取代 1855 年提单法,并就提单及某些其他航运单证做出新规定。本法由上院贵族议员和下院议员于本次议会审议通过,并经女王陛下批准,兹经其授权颁布如下:第 1 条适用本法的有关航运单证(1) 本法适用于下列单证:(a) 任何提单;(b) 任何海运单;以及(c) 任何船舶交货单。(2) 本法所称提单:(a) 不包括那些不能以背书方式予以转让的单证,也不包括不能以非背书转手方式予以转让的无记名单证,但(b) 在符合上述情况的条件下,包括收货待运提单。(3) 本法所称海运单是指不是提单的任何单证,但它:(a) 是一种包含或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货物收据,而且(b) 载明了承运人根据该项运输合同向其交付货物的人。(4) 本法所称船舶交货单是指不能被称之为提单或海运单的任何单斑点,但是该单证应包含一项保证,该保证:(a) 是按照或为了与这一单证有关的货物或其中部分货物的海上运输合同而做出的。(b) 是一项承运人向这一单证所载明的人交付该单证项下货物的保证。(5) 国务大臣可以制订规定使本法也适用于采用电传系统或任何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