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5新三板市场转板制度分析201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49号文”),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称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的转板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49号文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这一规定在市场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并被广泛认为是开启了企业上市的新通道。在相关配套细则出台前,本文旨在从法律专业角度对49号文下的转板制度进行一下尝试性的分析和解读。一、49号文下的转板并非IPO49号文规定的转板制度是否是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弄清这个问题前,需要对我国的股票发行与上市制度进行一下剖析。我国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具体可分为股票的公开发行及股票上市两个阶段,实行由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公开发行,由证券交易所核准股票上市的双层监管体制。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因此,我国股票公开发行的核准权在于证监会。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