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文档包含内容:考纲、第一部分专业课答案。第一部分 专业基础知识一、法规基础知识1 掌握以下定义:1.1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1.2 预期目的:(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四)妊娠控制。 (指产品说明、标签或宣传资料载明的,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取得的作用。 )1.3 医疗器械的使用期限:1暂时: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 24 小时以内;2短期: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 24 小时以上 30 日以内;3长期:器械预
2、期的连续使用时间超过 30 日;4连续使用时间:器械按预期目的,没有间断地实际发生作用的时间。1.4 医疗器械的使用部位:皮肤或腔道;创伤或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 1.5 植入器械: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这些器械部分留在体内至少 30 天以上,这些器械被认为是植入器械。1.6 有源器械:任何依靠电能或其它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重力产生的能源来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1.7 重复使用外科器械:指器械用于外科手术中进行切、割、钻、锯、抓、刮、钳、抽、夹或类似的手术过程,不连接任何有源器械,通过一定的处理可以重新使用的
3、器械。 2掌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对医疗器械产品实行注册制度: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3熟悉医疗器械产品申报注册应提交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第五条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办理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二)
4、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三)产品全性能自测报告。(四)企业产品生产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五)产品使用说明书。(六)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第六条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试产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二)产品技术报告。(三)安全风险分析报告。(四)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五)产品性能自测报告。(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近一年内(生物材料为临床试验前半年内)出具的产品试产注册型式检测报告。(七)两家以上临床试验基地的临床试验报告。报告提供方式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报告分项规定(见附件) ,
5、临床试验执行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管理办法 。2(八)产品使用说明书。(九)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第七条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准产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二)试产注册证复印件。(三)注册产品标准。(四)试产期间产品完善报告。(五)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产品准产注册型式检测报告。(七)产品质量跟踪报告。(八)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4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分类进行临床验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新产品的临床试用,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
6、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后进行。完成临床试用并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医疗器械新产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新产品证书。5掌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四年。持证单位应当在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连续停产 2 年以上的,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自行失效。6熟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一)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及环境;(三)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四)具有对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人
7、员及检验设备。7熟悉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要求: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 5 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医疗器械。8熟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一)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及环境;(二)具有与其经营的
8、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人员;(三)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能力。9掌握我国医疗器械注册执行的标准:注册产品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的要求起草。10熟悉对医疗器械管理分类判定的依据:(一)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分为:有源医疗器械和无源医疗器械。(二)医疗器械使用形式,根据不同的预期目的,将医疗器械归入一定的使用形式。其中:1.无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药液输送保存器械;改变血液、体液器械;医用敷料;外科器械;重复使用外科器械;一次性无菌器械;植入器械;避孕和计划生育器械;消毒清洁
9、器械;护理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其他无源接触或无源辅助器械等。2.有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能量治疗器械;诊断监护器械;输送体液器械;电离辐射器械;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消毒设备;其他有源器械或有源辅助设备等。(三)医疗器械使用状态,根据使用中对人体产生损伤的可能性、对医疗效果的影响,医疗器械使用状况可分为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具体可分为:1.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1)使用时限分为:暂时使用;短期使用;长期使用。 (2)接触人体的部位分为:皮肤3或腔道;创伤或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3)有源器械失控后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损伤;损伤;严重损伤。2.非接触人体器械:对医疗
10、效果的影响,其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有间接影响;有重要影响。11了解对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企业的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掌握医疗器械说明书、医疗器械标签、医疗器械包装标识的定义:医疗器械说
11、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13掌握国家对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使用文字的要求: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14掌握医疗器械说明书包括的内容
12、: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三)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四)产品标准编号;(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15掌握医疗器
13、械标签、包装标识包括的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四)产品标准编号;(五)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七)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八)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16熟悉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包含的内容:(一)含有“疗效最佳” 、 “保证治愈” 、 “包治” 、 “根治” 、 “即刻见效” 、 “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含有“最高技术” 、 “最科学” 、 “最先进” 、 “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三
14、)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 、 “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4(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七)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17掌握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要求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18掌握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的内容:(一)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二)产品在正确使
15、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三)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四)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注明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五)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六)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用的要求;(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八)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九)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19熟悉各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提交的临床试验资料:申请第二类、第三
16、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提交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资料提供方式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资料分项规定 (见本办法附件 12):A 提供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的临床试验资料。B 境内产品提供相应规定的临床试验资料;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经中国政府组织的专家组认可。C 提供本企业同类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D 提供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产品上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E 提交同类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和对比说明。F 不需要提供临床试验资料。产品分类 基本情况 具备条件 临床试验资料提供方式第三类产品 一、无论何种情况。 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未批准在本国
17、(地区)上市的产品。 提供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的临床试验资料。第三类植入型产品一、企业无产品进入过中国市场。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地区)上市。提供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的临床试验资料。二、企业已有产品进入中国市场。A 同时具备:1、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地区)上市;2、企业质量体系已经中国政府审核,但不涵盖所申请产品。境内产品提供相应规定的临床试验资料;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经中国政府组织的专家组认可。B 同时具备:1、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境外产品
18、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地区)上市;2、经中国政府认可的质量体系涵盖所申请的产品并在有效期内;境内产品提供相应规定的临床试验资料;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53、本企业其他产品在中国销售有 4年以上无抱怨的记录。注:产品有抱怨记录的执行本项 A。三、企业已有产品进入过中国市场,申请产品与已注册产品属同类产品,但不属同型号。A 同时具备:1、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地区)上市;2、经中国政府认可的质量体系不涵盖所申请的型号。境内产品提供相应规定的临床试验资料;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
19、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经中国政府组织的专家组认可。B 同时具备:1、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地区)上市;2、经中国政府认可的质量体系涵盖所申请的型号并在有效期内;3、本企业的同类产品在中国销售有4 年以上无抱怨的记录。注:产品有抱怨记录的执行本项 A。境内产品提供本企业同类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同种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四、企业已有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申请产品与已注册产品属同型号产品,但不属同一规格。A 同时具备:1、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
20、主管部门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地区)上市;2、经中国政府认可的质量体系不涵盖所申请的规格。境内产品提供相应规定的临床试验资料;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经中国政府组织的专家组认可。B 同时具备:1、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地区)上市;2、经中国政府认可的质量体系涵盖所申请的产品并在有效期内;3、本企业同类产品在中国销售有四年以上无抱怨的记录。注:产品有抱怨记录的执行本项 A。境内产品提供本企业同类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同类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
21、6其他第三类产品一、企业无产品进入过中国市场。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地区)上市。境内产品提供相应规定的临床试验资料;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经中国政府组织的专家组认可。二、企业有产品进入过中国市场,申请产品第一次进入中国市场。A 同时具备:1、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地区)上市;2、属采用超声、微波、激光、X 射线、伽玛射线以及其他放射性粒子作治疗源的治疗设备。境内产品提供相应规定的临床试验资料;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注册
22、上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经中国政府组织的专家组认可。B 同时具备:1、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地区)上市;2、诊断型产品或者不是用超声、微波、激光、X 射线、伽玛射线以及其他放射性粒子作治疗源的治疗设备;3、本企业的其他产品在中国销售有4 年以上无抱怨的记录。注:产品有抱怨记录的执行本项 A。境内产品提供相应规定的临床试验资料;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三、企业已有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申请产品与已注册产品属同类产品。A 同时具备:1、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
23、国(地区)上市;2、属采用超声、微波、激光、X 射线、伽玛射线以及其他放射性粒子作治疗源的治疗设备。境内产品提供相应规定的临床试验资料;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经中国政府组织的专家组认可。B 同时具备:1、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地区)上市;提供本企业同类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72、本企业同类产品在中国销售有 4年以上无抱怨的记录;注:产品有抱怨记录的执行本项 A。第二类产品 一、无论何种情况境内未批准上市、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尚未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地区)上市。提供在中国境内
24、进行临床的临床试验资料。二、产品第一次进入中国市场A 境外产品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地区)上市。提供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产品上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B 境内产品中国政府已批准同类产品在中国上市。提交同类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和对比说明。C 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的检验、诊断类医疗器械 不需要提供临床试验资料。20熟悉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提交的材料: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其临床试验资料中应当包括临床试验合同、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生产企业提交临床试验须知、知情同意书以及临床试验原始记录。21掌握医
25、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所称医疗器械召回的内容: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为。22掌握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缺陷”的内容:是指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23熟悉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内容:(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二)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三)伤害所涉及的
26、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五)伤害发生的概率;(六)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24熟悉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的级别:(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召回分级与医疗器械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8二、标准基础知识 (一)风险分析1掌握以下术语的定义:1.1 损害:对人体健康的实际伤害或损坏,或是对财产或环境的损坏。1.2
27、 危害:损害的潜在源。1.3制造商:在上市和/或投入服务前,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制造、包装或作标记、系统的装配、或者改装医疗器械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不管上述工作是由他自己或由第三方代其完成。1.4 生命周期:在医疗器械生命中,从初始概念到最终停用和处置的所有阶段。1.5 风险:损害发生概率与该损害严重程度的结合。1.6 剩余风险: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余下的风险。1.7 风险分析:系统运用可获得资料,判定危害并估计风险。1.8 风险控制:作出决策并实施措施,以便降低风险或把风险维持在规定水平的过程。1.9 风险评价:将估计的风险和给定的风险准则进行比较,以决定风险可接受性的过程。1.10 风险管
28、理:用于风险分析、评价、控制和监视工作的管理方针、程序及其实践的系统运用。2熟悉制造商判定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特性的因素时应考虑的问题。制造商应当考虑: 适用于措施分级的优先级别(危险、警告、小心、注意等); 所需信息的分级或细节; 安全性信息的位置(如警告标签); 为确保清晰和易懂所使用的措词或图示; 信息的直接接受者(如使用者、服务人员、安装者、患者); 提供信息的适当媒介(如使用说明书、标签、报警和用户界面上的警告) 法规要求,等。3掌握风险管理过程和此过程包括的要素:制造商应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建立、形成文件和保持一个持续的过程,用以判定与医疗器械有关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的风险、控制这些
29、风险并监视上述控制的有效性。此过程应包括下列要素: 风险分析; 风险评价; 风险控制; 生产和生产后的信息。4熟悉医疗器械预期用途应考虑的因素:应考虑的因素包括:A 医疗器械的作用是与下列哪一项有关:对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缓解,或对损伤或残疾的补偿,或解剖的替代或改进,或妊娠控制?B使用的适应症是什么(如患者群体)?C医疗器械是否用于生命维持或生命支持?D在医疗器械失效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特殊的干预?5熟悉标准和风险控制的关系: 通过应用标准,制造商可以简化残存剩余风险的分析工作,但需要强调的是标准可能没有阐述所有和医疗器械相关的风险。许多标准阐述了医疗器械的固有安全性,防护措施和安全性
30、信息.当存在相关的安全性标准时,它们可以阐述一些或全部需要处理的特定医疗器械的风险。相反地,在缺少客观证据时,假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就使特定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则验证这是特定医疗器械的情况的责任归于制造商。6掌握YY/0316 (ISO 14971)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范围的内容 :本标准为制造商规定了一个过程,以判定与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 (IVD) 医疗器械有关的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的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控制的有效性。本标准的要求适用于医疗器械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本标准不用于临床决策。本标准不规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本标准不要求制造商有一个适当的质量体系。然而,
31、风险管理可以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生物学评价 1掌握潜在的生物学危害:潜在的生物学危害范围很广,可能包括:a)短期作用(如急性毒性,对皮肤、眼和结膜表面刺激,致敏,溶血和血栓形成);9b)长期或特异性毒性作用 如亚慢性或慢性毒性作用、致敏、遗传毒性、致癌(致肿瘤性)和对生殖的影响,包括致畸性。 (一是材料造成的生物学危害,二是机械故障引起的生物学危害。医疗器械的生物学危害,包括生物污染、生物不相容性、毒性、过敏、致畸、致癌、交叉感染、致热等对人体造成的生物或化学性危害。)2掌握选择医疗器械材料要考虑的因素:在选择制造器械所用材料时,建议首先考虑材料特性对其用途的适宜性,包括化学、
32、毒理学、物理学、电学、形态学和力学等性能。任何用于医疗器械及其部件的合成或天然的聚合物、金属、合金、陶瓷或其他无生命活性的物质,包括经处理的无生命活性的组织。按 GB/T 16886 的本部分进行生物学评价,建议对生产器械所用材料成分的性质及其变动性、其他非临床试验、临床研究及有关信息和市场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用于生物学评价的试验与解释建议考虑材料的化学成分,包括接触状况和器械及其成分与人体接触的性质、程度、频次和周期。物理和化学性能评价:材料类医疗器械的强度、透明度、耐疲劳性等物理性能不仅是有效性的指标,更是关系到产品安全性指标。3掌握医疗器械最终产品生物学评价应考虑的因素:对每种材料和最终产
33、品建议要考虑所有潜在的生物学危害,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潜在危害的试验都必须进行。器械总体生物学评价建议考虑以下方面: a)生产所用材料;b)添加剂、加工过程污染物和残留物;c)可沥滤物质;d)降解产物;e)其他成分以及它们在最终产品上的相互作用;f)最终产品的性能与特点。4掌握进行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的基本原则:预期用于人体的任何材料或器械的选择与评价需遵循一定的评价程序。在设计过程中,应对衡量各种所选材料的优缺点和试验程序进行判断并形成文件。为了保证最终产品安全有效地用于人体,这一程序应包括生物学评价。生物学评价应由具有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对各种材料的优缺点和试验程序的适用性进行判断的专业人员
34、进行策划、实施并形成文件。5掌握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时器械的分类5.1 按与人体接触性质分类:非接触器械,不直接或不间接接触患者身体的医疗器械;表面接触器械,皮肤、粘膜、损伤表面;外部介入器械,血路,间接、组织/骨/ 牙本质、循环血液;植入器械,组织/ 骨、血液5.2 按接触时间分类:a)短期接触(A):一次或多次使用接触时间在 24 h 以内的器械;b)长期接触(B):一次、多次或长期使用接触在 24 h 以上 30 日以内的器械; c)持久接触(C) :一次、多次或长期使用接触超过 30 日的器械。如果一种材料或器械兼属两种以上时间分类,建议执行较严的试验要求。对于多次使用的器械,建议考虑潜
35、在的累积作用,按这些接触的总时间对器械进行归类。6熟悉生评价的常用试验类型:细胞毒性、致敏、刺激、皮内反应、全身毒性(急性毒性)、亚慢性毒性(亚急性毒性)、遗传毒性、植入、血液相容性、慢性毒性、致癌性、生殖与发育毒性、生物降解7掌握医疗器械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时,根据器械分类来选择试验。 10器械分类 生物学试验人体接触接触时间A:短期(24 h)B:长期(24 h30 日)C:持久( 30 日)细胞毒性敏性刺激或皮内反应全身毒性(急性)亚慢性(亚急性)毒性遗传毒性植入血液相容性A B 皮肤C A B 粘膜C A B 表面器械损伤表而C A B 血路,向接C A B 组织/骨/牙接人C A B 外部接入器械循环血液C 植组织/骨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