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随着被征收人群体权利意识的提升,未出生胎儿的民事权益保障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热点。那么,在民法总则即将于10月1日施行的情况下,腹中胎儿能否在征收中享受到补偿安置呢?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清楚的:未出生的胎儿不能享有获取补偿安置的权利。这一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其一,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政策性文件,都对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未出生的胎儿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属于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不可能成为上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利主体。因此,无论是土地还是房屋,未出生的胎儿都没有获取补偿权益的主体地位。其二,民法总则尚未施行,现阶段分析任何问题时尚不能适用这一新法律。即便适用,其第16条规定的“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仅是针对胎儿纯获利益的情形所做的规定,而并不能扩张解释至权利义务关系之中。而征收补偿则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被征收人获取补偿款的前提是其合法所有的房屋被政府征收,这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