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CC UCP600中英文对照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条 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任何在正文中明确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在信用证中明确对其适用予以修改或排除,本统一惯例的条文对有关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2条 定义 就本惯例而言: “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请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意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 “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 “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交单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