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间管理制度(共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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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太平间管理条例 在医院死亡的人员,无特殊情况,医院应在2小时内通知辖区殡仪馆接运火化。患传染病死亡者,医院应及时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遗体进行特殊处理,然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外地(县区行政区域以外)人员在医院死亡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的,应当经当地县民政部门批准后方能放行。不准将医院太平间承包给私人业主经营。 (1)太平间管理人员在承接管理期间,保证太平间大厅及停尸间只能单独开展遗体暂存,不能在太平间外及公共地段开展祭奠活动,不得有燃放鞭炮,敲锣打鼓,跳舞唱戏,打麻将、划拳、喝酒等影响他人行为(除小声播放哀乐外),更不能从事封建迷信行为。如太平间管理人员三次违反约定,则医院有权取消太平间管理人员的管理资格。 (2)太平间管理人员在开展丧事服务过程中,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尽力为丧家服务好,必须按殡仪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上岗佩戴工作证,着工作服。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严格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上墙)。严禁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敲诈丧家财务,违反一次,医院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元。 (3)太平间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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