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筑领域确认劳动关系实务分析201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网站上针对网友建筑领域确认劳动关系之我见一文,发布了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阐述了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强制规定把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和相应资质条件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前一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理由。虽然仍有司法机关以劳动部2005年12号文的第四条规定直接认定劳动者与前一手具备用工资格的发包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个案,但最高院此 “答复”口径目前业已成为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此类劳动争议纠纷的重要裁判指导。笔者认为,随着劳动关系领域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根据中央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精神,为切实保障建筑领域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权益,推进全民参保,促进劳动者体面劳动和企业社会责任担当,有必要对此“答复”的争议焦点-“是否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再思考,以实现劳动保护价值追求并促进完善与之相匹配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