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6年修改通报变更通告第6篇 消 防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2015年10月目 录第4章 惰性气体系统 本章要求适合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第1节 一般规定4.1.1 一般要求4.1.1.1本章要求适用于装设惰性气体系统和氮气发生器系统的船舶。4.1.1.2 所有类型的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设有在所有航行条件下都能产生适当惰性气体的自动控制设备;(2) 用于惰性气体系统的材料,应满足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要求,适用于其预定的用途;应按照本规范第1篇的相应要求定期进行检验。(3) 安装在船上的所有惰性气体设备,应在工作情况下进行试验。4.1.2 附加标志4.1.2.1 对满足本章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可授予下列的附加标志: 惰性气体系统 Inert Gas Systems (IGS) 4.1.3 图纸资料4.1.3.1 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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