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的管理,规范建筑行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建筑劳务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企业”)从事施工生产活动,以及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活动,实施对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劳务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劳务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建设工程劳务人员的培训及组织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劳务工人时,企业应直接委托具有培训能力的学校培训劳务工人或集中招收培训学校的合格学员。第五条 凡具备教学场地、设备、师资、实习基地的学校、大中型企业均可以进行建筑劳务工人的培训。第六条 建筑劳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统一教材、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原则实施。具体标准及鉴定程序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