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乐 山 市 市 中 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现状及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我区行政区域内,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主要开展文化教育类、艺术培训类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境外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内教育培训机构在我区域内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