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第三条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第四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