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词(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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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辩 护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出庭担任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审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本案应以实际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定案,而不应以合同约定的数额定案。公诉方认定被告人某某在本案中两次共吸收公众存款合计760万元,而在案的被告人及证人均证明实际吸收数额远低于这个数字,造成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第一次非法集资480元和第二次非法集资280万元时,每个存款户在交款的当日就在本金中扣除了最低12%不等的当年利息,存款户实际交款额最高大约是88%。因此,某某在两次共吸收公众存款760万元仅属于纸面上的合同额,实际上犯罪单位吸收到的数额要远低于这个数字。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某涉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然认定为犯罪,那么犯罪单位与所有的集资户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其中关于利息的约定自然也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以合同额来认定数额,就等于认可了利息,继而就等于认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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